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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JQ 0001 S-2022 鸡内金山药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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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JQ 0001 S-2022 鸡内金山药固体饮料 2022 鸡内金 山药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ZJQ Q/MZJQ 0001S-2022 鸡内金山药固体饮料 2022-05-26 发布 2022-06-26 实施 梅州市嘉奇资源再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40067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8月0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ZJQ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梅州市嘉奇资源再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梅州市嘉奇资源再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为公。本标准首次发布。Q/MZJQ 0001S-2022 1 鸡内金山药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内金山药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鸡内金、山药、干姜、甘草、橘皮为原料,经挑选、清洗、熬煮、浓缩、干燥、灭菌、包装制成的鸡内金山药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618 甘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鸡内金、山药、干姜、橘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规定。3.1.2 甘草应符合GB/T 19618的规定。3.1.3 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Q/MZJQ 0001S-2022 2 3.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土黄色 滋味、气味 微苦,有中药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粉末或细小颗粒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结块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水分,%7.0 铅(以 Pb 计),mg/kg 0.9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7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照标签标示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50 mL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状态、色泽、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Q/MZJQ 0001S-2022 3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 致病菌限量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5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或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6.4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6.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于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6.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6.6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Q/MZJQ 0001S-2022 4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1.2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推荐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金属材料应符合GB 4806.9的规定。外包装使用符合GB/T 6543规定的瓦楞纸箱。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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