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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HSP 0009 S-2022 谷物杂粮加工品 2022 谷物 杂粮 加工品
Q/KHSP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KHSP 0009S2022 谷物杂粮加工品 2022-09-15发布 2022-10-15 实施 广州坤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11297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KHSP 0009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广州坤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有振。本标准 2022 年 9 月 15 日首次发布。Q/KHSP 0009S2022 1 谷物杂粮加工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杂粮加工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玉米糁、花生、薏米、小米(黑、黄)、大米、糙米、红豆、黑豆、绿豆、黄豆、黑米、红米、黄米、绿米、紫米、荞麦、燕麦、藜麦米、赤小豆、糯米、芝麻(黑芝麻、白芝麻)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根据需要选择性添加燕麦片、青稞、奇亚籽、亚麻籽、莲子、芡实、西米、高粱、茯苓、核桃、山药、紫薯、红薯、芋头、南瓜、芸豆、皂角米、红枣、枸杞子、桂圆、百合、大麦、小麦、山楂、银耳、鹰嘴豆,经挑选、整理、配料或不配料、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谷物杂粮加工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2 大豆 GB 1353 玉米 GB/T 1354 大米 GB/T 1532 花生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Q/KHSP 0009S2022 2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0458 荞麦 GB/T 10461 小豆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0 青稞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1 亚麻籽 GB/T 18672 枸杞 GB/T 18810 糙米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2496 玉米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Y/T 1922 核桃仁 LS/T 3245 藜麦米 LS/T 3260 燕麦米 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 NY/T 747 绿色食品 瓜类蔬菜 NY/T 891 绿色食品 大麦及大麦粉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NY/T 1049 绿色食品 薯芋类蔬菜 DBS52/06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皂角米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Q/KHSP 0009S2022 3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3.1.2 糙米:应符合 GB/T 18810、GB 2715 的规定。3.1.3 玉米:应符合 GB 1353、GB 2715 的规定。3.1.4 玉米糁:应符合 GB/T 22496、GB 2715 的规定。3.1.5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3.1.6 薏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7 小米(黑、黄)、黑米、红米、黄米、绿米、紫米、糯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8 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GB 2715 的规定。3.1.9 燕麦:应符合 LS/T 3260、GB 2715 的规定。3.1.10 藜麦米:应符合 LS/T 3245、GB 2715 的规定。3.1.11 黑豆、黄豆:应符合 GB 1352、GB 19300 的规定。3.1.12 红豆:应符合 GB/T 10461 的规定。3.1.13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3.1.14 赤小豆、莲子、芡实、山药、桂圆、百合、山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的规定。3.1.15 芝麻(黑芝麻、白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规定。3.1.16 燕麦片:应符合 NY/T 892、GB 2715 的规定。3.1.17 青稞:应符合 GB/T 11760、GB 2715 的规定。3.1.18 奇亚籽:应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3.1.19 亚麻籽:应符合 GB/T 15681 的规定。3.1.20 西米:应符合 GB 2713 的规定。3.1.21 高粱:应符合 GB/T 8231、GB 2715 的规定。3.1.22 茯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GB 7096 的规定。3.1.23 核桃:应符合 LY/T 1922、GB 19300 的规定。3.1.24 紫薯、红薯、芋头:应符合 NY/T 1049 的规定。3.1.25 南瓜:应符合 NY/T 747 的规定。3.1.26 芸豆、鹰嘴豆:应符合 NY/T 285 的规定。3.1.27 皂角米:应符合 DBS52/061 的规定。3.1.28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29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30 大麦:应符合 NY/T 891 的规定。3.1.31 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3.1.32 银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33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Q/KHSP 0009S2022 4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自然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 霉变粒a 带壳产品2.0%,去壳产品0.5%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a仅适用于芝麻产品。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谷物类产品 不同品种原料混合的混合类产品 豆类产品 芝麻 水分/(%)14 铅(以Pb计)/(mg/kg)0.15 0.15 0.15 0.1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40 镉(以Cd计)/(mg/kg)0.1(含糙米、大米除外的谷物的产品)0.2(含糙米、大米的产品)0.1(含糙米、大米除外的谷物的产品)0.2(含糙米、大米的产品)0.2 总汞(以Hg计)/(mg/kg)0.02 总砷(以As计)/(mg/kg)0.5(含糙米、大米除外的谷物产品)无机砷(以As计)/(mg/kg)0.2(含糙米、大米的谷物产品)铬(以Cr计)/(mg/kg)1.0 1.0 1.0 苯并(a)芘b/(g/kg)5.0 5.0 5.0 黄曲霉毒素 B1/(g/kg)5.0(含谷物(玉米、糙米、大米除外的产品)10(含糙米、大米的产品)20(含玉米的产品)赭曲霉毒素 A/(g/kg)5.0 5.0 5.0 展青霉素c/(g/kg)50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Q/KHSP 0009S2022 5 注:1.b适用于配料中含糙米、大米、小麦、玉米、玉米糁的产品。2.c适用于配料中含山楂的产品。3.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549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总砷、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赭曲霉毒素 A:按 GB 5009.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3 其他农残指标: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验收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KHSP 0009S2022 6 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样品一式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5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正常情况下,型式试验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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