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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
0001
S-2022
盐焗禽肉制品
2022
禽肉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H Q/SH 0001S-2022 盐焗禽肉制品 2022-7-6 发布 2022-7-30 实施 中山市丝黄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丝黄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20025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8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H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市丝黄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邓海波 本标准于2022年7月6日首次发布 Q/SH 0001S-2022 1 盐焗禽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盐焗禽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所规定的盐焗禽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1886.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 DB44/T 604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NY/T 455 胡椒 DB36/T 424 黄栀子干果 GB/T 30381 桂皮 GB/T 7652 八角 GB/T 19618 甘草 GB/T 223000 丁香 DB/T 2010 小茴香 GB 7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5883 冰糖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禽畜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SH 0001S-2022 2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酸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1886.28 3 产品分类 3.1 盐焗禽类制品 以鲜(冻)禽肉及其它可食部位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修整、晾干,选择性添加食用盐、味精、麦芽酚、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香辛料、栀子粉、香料味粉等复合调味料,经调配、卤煮、冷却、包装、速冻或不速冻等工艺制成的熟肉制品。3.2 盐焗豉油禽类制品 以鲜(冻)禽肉及其它可食部位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修整、晾干,选择性添食用盐、味精、酱油、糖、黄栀子、香叶、桂皮、八角、草果、陈皮、甘草、丁香、香茅草、小茴香、胡椒、沙姜、红曲米、酒、香辛料,经调配、卤煮、冷却、包装、速冻或不速冻等工艺制成的熟肉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Q/SH 0001S-2022 3 4.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1.2 鲜(冻)禽肉及其它可食部位:应符合 GB 2707、GB 31650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5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GB 2717 的规定。4.1.6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7 酱油:应符合 GB 2717、GB 2718 的规定。4.1.8 玫瑰露酒、花雕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4.1.9 红曲米:应符合 GB 1886.19 的要求。4.1.10 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要求。4.1.11 胡椒:应符合 NY/T 455 的要求。4.1.12 黄栀子干果:应符合 DB36/424 的要求。4.1.13 八角:应符合 GB/T 7652 的要求。4.1.14 桂皮:应符合 GB/T 30381 的要求。4.1.15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要求。4.1.16 丁香:应符合 GB/T 21999、GB 10133 的要求。4.1.17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18 小茴香:应符合 DB/T 2010 的要求。4.1.19 栀子黄:应符合 GB 7912 的要求。4.1.20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GB/T 35883 的要求。4.1.21 栀子粉、香料味粉:应符合 GB 31644 的要求。4.1.22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盐焗禽类制品 盐焗豉油禽类制品 色泽 表面呈均匀浅黄色,油润光亮 表面呈酱色或褐色,油润光亮 滋味及气味 肉质鲜美、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和异臭 状态 组织紧密,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 Q/SH 0001S-2022 4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霉斑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NaCL计),g/100mg 7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肝脏制品、肾脏制品除外)0.5(肝脏制品)1.0(肾脏制品)总砷(以As计),mg/kg 0.5 汞(以Hg计),mg/kg 0.05 铬(以Cr计),mg/kg 0.9 N-二甲基亚硝胺,ug/kg 3.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25g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g 5 0 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4.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6 净含量要求 Q/SH 0001S-2022 5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 GB 272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 6.2.1 氯化物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 按GB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 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铬 按GB 5009.12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汞 按GB 5009.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GB 4789.30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要求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SH 0001S-2022 6 7.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7.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量检测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3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产品试制成功,正式投产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为合格,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6.2 供需双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委托共同接受的仲裁单位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 GB/T 191、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食用方法;j)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8.2 包装 Q/SH 0001S-2022 7 产品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应符合GB 4806.7、GB 9683的要求。包装袋应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