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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YY
0078
S-2022
三鞭膏
2022
安徽康缘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KYYYQ/KYYY 0078S2022三鞭膏2022-09-01 发布2022-09-08 实施安安徽徽康康缘缘药药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5212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9月23日Q/KYYY 0078S20221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三鞭膏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参照、比较了 DBS45/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龟苓膏。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康缘药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与代替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增加原辅料)以及技术指标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更新。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朱蒋林。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 2022 年 09 月 01 日首次发布。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KYYY 0078S20222三鞭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鞭膏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9572桑椹(桑果)GB/T 23528低聚果糖GB 30616食品用香精GB 14963蜂蜜DB22/T 1143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尾、鹿血、鹿胎膏、鹿筋、鹿脱盘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DBS45/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龟苓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KYYY 0078S202232005第 7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2 号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 13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附件 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 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 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三鞭膏以饮用水,养殖梅花鹿鹿鞭粉、牛鞭或牦牛鞭粉、驴鞭粉、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生姜粉、黄精粉、枸杞子、覆盆子、山药、肉桂、白果、桑椹、苹果粉、油菜花粉、胡椒粉、食用酵母粉、低聚果糖、植物甾醇、蜂蜜、食用香精(含达迷草叶)等,经原料前处理、蒸煮、过滤、浓缩、灌装、封口、灭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三鞭膏。4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使用规定(使用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2 原辅材料要求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养殖梅花鹿鹿鞭粉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 2012 8 号)、DB22/T1143 的规定。牛鞭或牦牛鞭粉、驴鞭粉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玛咖粉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第 13 号)。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生姜粉、黄精、枸杞子、覆盆子、山药、肉桂、白果应符合国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KYYY 0078S20224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附件 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规定。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桑椹(桑果)的规定,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低聚果糖的规定、植物甾醇应符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蜂蜜的规定,食用香精(含达迷草叶)应符合GB 30616 食品用香精的规定。苹果粉、油菜花粉、胡椒粉、食用酵母粉等辅料应符合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毫升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杂质。香气及滋味具有原料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外观形态粘稠状。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PH 值2.010.5GB 5009.237注:PH 值技术指标取 10g(或 mL)样品,用 100g(或 mL)饮用水稀释后检验。4.5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6 微生物限量4.6.1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2 其它微生物限量其它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 5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KYYY 0078S20225表 5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1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30GB/T 4789.32003霉菌和酵母/(CFU/g)50GB 4789.154.7 以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8 食品添加剂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9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6.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 抽样:按照 GB/T 3064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 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以及有关规定执行。6.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