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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B
0021
S-2022
低聚半乳糖
2022
半乳糖
ICS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低聚半乳糖 2022-06-20 发布 2022-07-10 实施 量子高科(广东)生物有限公司 发布 Q/QHB Q/QHB 0021S2022 备案号:44070319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1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QHB 002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量子高科(广东)生物有限公司提出和起草。本标准由量子高科(广东)生物有限公司解释。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伍剑锋、冯仲笑、郑海源。首次发布日期为2022年06月。Q/QHB 0021S2022 1 低聚半乳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低聚半乳糖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牛乳中的乳糖为原料,经-半乳糖苷酶(加工助剂)催化水解半乳糖苷键,生成半乳糖和葡萄糖,并通过转半乳糖苷的作用,将水解下来的半乳糖苷转移到乳糖分子,经加工而成的低聚半乳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存图示标志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2.2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葡萄糖浆(粉)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 低聚果糖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Q/QHB 0021S2022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第8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低聚半乳糖:乳糖为原料,经-半乳糖苷酶催化水解半乳糖苷键,生成半乳糖和葡萄糖,并通过转半乳糖苷的作用,将水解下来的半乳糖苷转移到乳糖分子,生成低聚半乳糖。4.3.2 产品分类:3.2.1 低聚半乳糖浆 以乳糖为原料,经-半乳糖苷酶催化水解半乳糖苷键,生成半乳糖和葡萄糖,并通过转半乳糖苷的作用,将水解下来的半乳糖苷转移到乳糖分子,生成含量57%的低聚半乳糖浆状产品。3.2.2 低聚半乳糖粉 以乳糖为原料,经-半乳糖苷酶催化水解半乳糖苷键,生成半乳糖和葡萄糖,并通过转半乳糖苷的作用,将水解下来的半乳糖苷转移到乳糖分子,生成低聚半乳糖后直接干燥成含量57%的粉状产品或生成低聚半乳糖后经过提纯干燥成含量57%以上的粉状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牛乳中的乳糖应符合GB 25595的要求。4.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3-半乳糖苷酶(加工助剂)应符合GB 1886.174的要求。4.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浆状 粉状 性 状 粘稠液体 颗粒状或粉末固体 GB/T 23528.2 中 7.2 色 泽 无色至淡黄色 白色至淡黄色 气味和滋味 无异味,味甜 无异味,味甜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Q/QHB 0021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浆状 粉状 57 57 70 90 95 干物质(固形物,质量分数),%74.0-76.0-GB/T 23528.2中7.4 水分(质量分数),%-5.0 GB 5009.3 低聚半乳糖含量(半乳低聚二糖到半乳低聚八糖)(以干基计),%57.0 57.0 70.0 90.0 9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2016年第8号公告 乳糖含量(以干基计),%23.0 23.0 22.0 10.0 4.5 GB 5009.8 葡萄糖含量(以干基计),%22.0 22.0 10.0 3.0 2.0 GB 5009.8 pH值 2.83.8 GB/T 20882.2中6.6 硫酸灰分,%0.3 GB/T 20882.2中6.8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3 GB 5009.12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或ml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或ml 3.0 GB 4789.3 霉菌,CFU/g 或ml 25 GB 4789.15 酵母,CFU/g 或ml 25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或ml GB 4789.10 沙门氏菌 0/25g或ml GB 4789.4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6 净含量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并签发产品检验报告单方可入库。Q/QHB 0021S2022 4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并签发产品检验报告单和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干物质(限浆状产品)、水分(限粉状产品)、低聚半乳糖含量、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次数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50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要求。7.1.2 包装的标签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或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号等,并应根据卫生部公告标注:“使用范围:婴幼儿食品、乳制品、饮料、焙烤食品、糖果;食用量15g/天”。7.1.3 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 包装 Q/QHB 0021S2022 5 包装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所用的内包材为聚乙烯袋、聚乙烯桶、复合袋,外包材为纸塑复合袋,应符合标准GB4806.7、GB/T 8946的要求。包装物应整洁、卫生、无破损。7.3 运输 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混装、混运。7.3.2运输过程应有防护措施,避免日晒、雨淋。7.3.3产品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摔、砸、磕、碰。7.4 贮存 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常温,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堆放在一起,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30cm。7.5 保质期 7.5.1 在上述条件下,浆状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7.5.2 在上述条件下,当内包材选用聚乙烯袋,产品保质期18个月。7.5.3 在上述条件下,当内包材选用聚乙烯袋及NY/PE复合袋,产品保质期24个月。7.5.4 在上述条件下,当内包材选用铝塑复合袋,产品保质期1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