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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ML 0004 S-2022 柔雅芝麻香型白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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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ML 0004 S-2022 柔雅芝麻香型白酒 2022 芝麻 香型 白酒
泰 州 市 梅 兰 春 酒 厂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ZML 0004S-2022 柔雅芝麻香型白酒 2022-07-12 发布 2022-08-18 实施 泰州市梅兰春酒厂有限公司发 布 Q/TZML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7 5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1 7Q/TZML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蒸馏酒、黄酒”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泰州市梅兰春酒厂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顺、田庆贞、姜善云。本标准于 2022 年 7 月首次发布。J S Q BQ/TZML 0004S-2022 1 柔雅芝麻香型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柔雅芝麻香型白酒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粱、大米、小麦、玉米、水为原料,以高温曲、中温曲、低温曲为糖化发酵剂,采用石窖泥底或其他容器发酵,经堆积、固态发酵、固态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柔雅芝麻香型风格的白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3 玉米 GB/T 1354 大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梁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QB/T 4259 浓香大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按产品质量分为:优级、一级。4 要求 J S Q BQ/TZML 0004S-2022 2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高粱:应符合 GB/T 8231 的规定。4.1.3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4.1.4 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4.1.5 玉米: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4.1.6 高温曲、中温曲、低温曲:应符合 QB/T 425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优级 一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透明,无悬浮物,无杂质、无沉淀a 按 GB/T 10345的规定执行 香气 芝麻香、细腻圆润 芝麻香、细腻柔滑 口味 口味柔雅,余味悠长 口味柔顺,协调 风格 具有本品特有的风格 a 当酒的温度低于 10,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或失光,10以上时应恢复正常。4.3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优级 一级 酒精度a(20)/(%vol)2865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0.5 0.4 GB 12456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1.5 1.2 GB/T 10345 乳酸乙酯/(g/L)0.3 0.2 GB/T 10345 固形物/(g/L)0.90 GB/T 10345 甲醇a/(g/L)0.6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 HCN 计)/(mg/L)6.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J S Q BQ/TZML 0004S-2022 3 应符合 GB 895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5.2.1 按表 3 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一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 500mL,总取样量不足 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表 3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箱 50 以下 3 3 501200 5 2 120135000 8 1 35000 以上 13 1 5.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將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样品封存,保留 1 个月备查。另一份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检验。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甲醇、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乳酸乙酯、固形物、净含量和标签。5.3.2 型式检验 5.3.2.1 检验项目:本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5.3.2.2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4.2 若复检结果卫生指标不符合 GB 2757 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4.3 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理化指标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可按“一级”判定为合格;若不符合“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4.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J S Q BQ/TZML 0004S-2022 4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应符合 GB 2757、GB 7718 的规定。酒精度可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示值允许差为1.0%vol。6.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6.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C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6.2.1 包装容器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瓶盖。6.2.2 包装容器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酒现象。6.2.3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箱内宜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6.2.4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打印“合格”二字。6.3 运输 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运。6.4 贮存 6.4.1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 1025。6.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贮。6.4.3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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