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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C 0001 S-2023 豆浆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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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C 0001 S-2023 豆浆粉 2023 豆浆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C 豆浆粉 2023-01-20 发布 2023-02-10 实施 绿萃健康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绿萃健康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发 布发 布 Q/LC 0001S-2023 备案号:44190055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C 0001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绿萃健康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斌、许伟平、杜海。本标准于 2023 年 01 月 20 日首次发布。Q/LC 0001S-2023 1 豆浆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浆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种或多种豆类为原料,经筛选、烘烤、磨粉、过筛、称量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冲调豆粉。本产品可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豆类应符合NY/T 285、GB 2715、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Q/LC 0001S-2023 2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味,无异臭 性 状 均匀粉末状、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现象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0.0 铅(以Pb计),mg/kg 0.1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 2 50 102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表 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 Q/LC 0001S-2023 3 5.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5.3.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GB 4789.15的规定方法测定。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 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6.3.1 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小于 10 份(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用,1 份留样备查。6.3.2 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的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Q/LC 0001S-2023 4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破损。产品包装采用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封口牢固,无渗漏。7.2.2 大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中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装车高度不超过 8 层。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虫,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必须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10cm,离地面10cm。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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