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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SL 0001 S-2022 加料调味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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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SL 0001 S-2022 加料调味茶 2022 加料 调味
江 苏 森 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SL 0001S-2022 加料调味茶 2022-12-02 发布 2023-02-13 实施 江苏森隆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JSSL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3 0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1-3 1Q/JSSL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文件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参照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了微生物限量指标。本文件中铅(以 Pb 计)1.0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关于“茶叶”铅(以 Pb 计)限量 5.0mg/kg 及“苦丁茶”铅(以 Pb 计)限量 2.0mg/kg 的规定。本文件由江苏森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古俊、沈丽。本文件于2022年12月发布。J S Q BQ/JSSL 0001S-2022 1 加料调味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加料调味茶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茶粉(含量10%)为原料,适量添加竹叶粉(产地:四川),经研磨、混合、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加料调味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 23204 茶叶中519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672 茶粉 DBS 51/01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竹叶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茶粉应符合NY/T 2672的规定。3.1.2 竹叶粉应符合DBS51/010四川竹叶粉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J S Q BQ/JSSL 0001S-2022 2 表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尝其滋味,闻其气味。组织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8 GB 5009.3 总灰分/(g/100g)12.0 GB 5009.4 六六六/(mg/kg)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2 氰戊菊酯/(mg/kg)0.1 GB/T 23204 乙酰甲胺磷/(mg/kg)0.05 GB 23200.113 杀螟硫磷/(mg/kg)0.5 铅(以Pb计)/(mg/kg)1.0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表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50 GB 4789.15 致病菌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J S Q BQ/JSSL 0001S-2022 3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证书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生产前;b)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文件第四章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50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装量差异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装量差异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符合文件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J S Q BQ/JSSL 0001S-2022 4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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