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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WJ
0001
S-2022
非即食香辛料调味粉
2022
即食
香辛料
调味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WJ Q/MWJ 0001S-2022 非即食香辛料调味粉 2022-10-01 发布 2022-11-08 实施 茂名市美味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9018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1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WJ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茂名市美味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茂名市美味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光发。本标准于2022年10月01日发布,于2022年11月08日实施。Q/MWJ 0001S-2022 1 非即食香辛料调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即食香辛料调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辛料(洋葱、蒜、豆蔻、草果、莳萝、芹菜、辣根、龙蒿、黑芥籽、辣椒、桂皮、姜黄、香茅、小豆蔻、小茴香、甘草、八角、山奈、月桂、薄荷、甘牛至、牛至、黑胡椒、白胡椒、迷迭香、芝麻、丁香、百里香、花椒、姜)为原料,经粉碎、调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香辛料调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香辛料(洋葱、蒜、豆蔻、草果、莳萝、芹菜、辣根、龙蒿、黑芥籽、辣椒、桂皮、姜黄、香茅、小豆蔻、小茴香、甘草、八角、山奈、月桂、薄荷、甘牛至、牛至、黑胡椒、白胡椒、迷迭香、芝麻、丁香、百里香、花椒、姜)应符合GB/T 15691、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2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滋味及气味 具有香辛料的香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 色 泽 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 Q/MWJ 0001S-2022 2 性状 具有本品相应的性状,无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4 总灰分,%10 酸不溶性灰分,%5.0 铅(以Pb计),mg/kg 2.5 3.4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1569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 1569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6.2.4 判定规则 Q/MWJ 0001S-2022 3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 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3.2、3.3、3.4、3.5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塑料制品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常温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