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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SP
0018
S-2022
火龙果发酵饮料
2022
火龙果
发酵
饮料
Q/MSSP 广曲钦州玛氏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T1?Q/MSSP 001It Q/MSSF;:j,4 V 1r I 火龙果发酵饮料 以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0473 S-2022 有效期至为乡7年毕月2日 广西钦州玛氏食品有艰愁司、J 。,;;矛 弥 2022-05一,0实施 发 布 2022-02一”0发布?i k1 s$Q/MSSP 0018S-2022 月Ii 吉口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请注意本文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代替Q/MSSP 0018S-2019,本文件与原文件的区别是:一一更新了部分引用标准;一一依据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删除了金黄色葡萄球菌。本文件由广西钦州玛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慧英、庞钱昌。本文件于2022年2月10日发布,2022年5月10日实施。Q/MSSP 0018320一 火龙果发酵饮料”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火龙果发酵饮料的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火龙果、饮用水为原料,添加白砂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辅料及食品添加剂醋酸酉旨淀粉(或不添加)、焦糖色进行调配,原料经清洗、破碎、发酵(发酵剂:食品加工用酵母)、过滤、储存、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火龙果发酵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I 317 白砂糖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焦糖色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I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Q/MSSP 001 8S-2022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I 20882.4 淀粉糖质量要求第4部分:果葡糖浆 GB/I 20886.1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第1部分: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酷淀粉 3 术语和定义 3.1 酵素 酶的旧译。酶是具有生物催化功能的生物大分子,即生物催化剂,能在机体中十分温和的条件下,加快生化反应的速度,高效率地催化各种生物化学反应,促进生物体的新陈代谢。有单一酵素与综合酵素之分。3.2 食物酵素 来自生食的食物酵素能够促进新陈代谢,调整体质,加强保护,帮助消化,健康维持,促进新陈代谢。包括水果类酵素、果蔬混合类酵素。3.3 水果酵素饮料 水果酵素饮料是指含有从水果来源的酵素群中产生出的一种或多种酵素代谢产物的饮料。4 产品分类 4.1 火龙果发酵果汁饮料 配料:饮用水、火龙果、白砂糖、果葡糖浆、食品加工用酵母、焦糖色。4.2 火龙果醋饮料 配料:饮用水、火龙果、白砂糖、果葡糖浆、食品加工用酵母、焦糖色。4.3 火龙果酵素原浆 配料:饮用水、火龙果、白砂糖、低聚异麦芽糖、醋酸酉旨淀粉、食品加工用酵母、焦糖色。4.4 火龙果发酵原液 配料:饮用水、火龙果、白砂糖、食品加工用酵母。5 要求 5月 原辅料要求 2 Q/MSSP 0018S-2O72 5.1.1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5,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5.1.3 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5.1.4 果葡糖浆 应符合GB/T 20882.4的规定。5.1.5 食品加工用酵母 应符合(;B/T 20886.1的规定。5.1.6 焦糖色 应符合GB 1886.64的规定。5.1.7 醋酸醋淀粉 应符合GB 29925的规定。5.1.8 火龙果 应清洁、无虫蛀、无霉变、无杂质,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GB2762.GB 2763 的规定。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淡黄色、褐黄至淡红色 组织形态 透明或悬浊液,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滋味与气味 酸味柔和,甜味适中,具有火龙果香气,无异味 杂?质 无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总酸(以乙酸计)/(g/lOOml)多 0.2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g/lOOmL)4.0 3 Q/MSSP 0018S-2O22 表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总砷(以As计)/(mg/L)毛 0.2 铅(Pb)/(mg/L)毛 0.04 锌、铜、铁总和a/(mg/L)延 20 锡(Sn)a/(mg/L)簇 150 二氧化硫残留量(mg/L)蕊 1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仅适用于金属罐装 5.4 微生物指标 5.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规定。5.4.2 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inL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lO”大肠菌群(CPU/niL)5 2 1 10 霉菌(CFU/mL)?簇 20 酵母(CFU/mL)?簇 20 沙门氏菌 5 0 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级采样方案);M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二二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8 检验方法 8.感官要求 取约50m1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用正常视力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黔 82 总酸 Q/MSSP 001 8S-2022 按GB 12456的规定测定。8.3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8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8.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6 铜 按GB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8.7 锌 按GB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8.8 锡?色!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8.9 铁 按GB 5009.90规定的方法测定。810 二氧化硫 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8.11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8.1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a13 商业无菌 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8.14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8.15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8.16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5 Q/MSSP 0018S-2022 8.17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8.18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9 检验规则 9”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班次生产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9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出厂检验时,每批产品随机抽取20个独立包装,10个供检验,另10个保存备查。93 出厂检验 9.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9.3.2 金属罐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酸、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其他包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 型式检验 9.4.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原辅料有较大变化时;更换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9.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5.2、5.3、5.4和6.2规定的项目。9.5 判定原则 95.1 如果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9.5.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9.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取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10.1 标签、标志 10.1”产品销售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10.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I 191和GB/I 6388的规定。、10.2 包装 Q/MSSP 0018S-2022 10.2.1 包装材料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环保标准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应严密。如客户需其他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另进行协商。10.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0.3 运输 10.3.1 运输工具应该清洁、卫生、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异味的物品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重压、摔撞。10.3.2 运输时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环境中,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 35 C,不得日晒雨淋、受潮。严禁扔摔、撞击、挤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10.4 贮存 10.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10.4.2 应贮存于无阳光直射、阴凉、通风良好、清洁干燥环境中,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C,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堆放时应离地10 cm,离墙20 cm,接触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垫有 10 cm以上的间隔材料。10.4.3 产品应按品种、生产日期分类存放,并有防鼠、防尘、防蝇设施。10.5 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