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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M
0004
S-2022
含氢风味饮料
2022
风味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QMM Q/JW 0001S-2021 替代 Q/JW 0001S-2018 含氢风味饮料 2022-09-01 发布 2022-09-10 实施 广州嘉沃广州嘉沃水果水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QMM 0004S-2022 深圳市深圳市氢密码氢密码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3037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QMM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订。本标准由深圳市氢密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氢密码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佳婷、张文昌。本标准于 2022 年 9 月 1 日首次发布。Q/QMM 0004S-2022 1 含氢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氢风味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原料验收、调配、溶入电解水产品的氢气、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含氢风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符合膜、袋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气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Q/QMM 0004S-2022 2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3 氢气应符合 GB 31633 的规定。3.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无异臭。性 状 呈均匀液体,色泽均一,无明显的分层。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 值 2.0-7.8 铅(以 Pb 计),mg/kg 0.2 锡(以 Sn 计),mg/kg 150(仅限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沙门氏菌(/25mL)5 0 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2695、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Q/QMM 0004S-2022 3 5.1 感官要求 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pH 值 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群菌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4、3.6。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6 判定规则 Q/QMM 0004S-2022 4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金属罐包装,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或采用玻璃瓶包装,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或采用铝箔袋包装,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外包装物采用纸箱包装,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的要求。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为适应包装材料技术革新,本产品允许引入使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新型包材。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产品存放应离墙10cm,离地10cm。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照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