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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
S-2022
湘山蜜香型酒配制酒
2022
湘山蜜
香型
配制
Q/QXJ 0007S-2022 代替Q/QXJ 0007S-2021 认!CS Q/QXJ 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湘山蜜香型酒(配制酒)r妥全王 IT)备案双 450044 S-2O22 2022一一1”发布 2022一1一20实施 圭木相奔马司 发 布 心 巴夕,、全口 前 Q/QXJ 0007S-2022 本文件按照(;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代替Q/QXJ 0007S-2021.本文件与原文件的区别是:一一将名称“湘山蜜香型酒”修订为“湘山蜜香型酒(配制酒)”;一一修订了总糖、总酸、总醋及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勇、廖祖跃、文继富、唐小飞。本文件于2022年1月11日发布,2022年1月20日实施。工 Q/QXJ 0007S-2022 湘山蜜香型酒(配制酒),围 范 本文件规定了湘山蜜香型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以蒸馏酒(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湘山白曲,经传统半固态糖化、发酵、蒸馏、贮存陈酿而得)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发酵酒(或不添加)(以大米、糯米为原料,添加酒曲,经传统半固态糖化发酵、过滤、贮存而得)、植物罗汉果、槐花、桂花、金银花、茉莉花、玫瑰、百香果(西番莲)、山药、菊花、淡竹叶、陈皮(橘皮)、甘草、丁香、八角茵香、砂仁、桅子、构祀浸泡提取液经用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浸泡提取而得中的一种或多种、【白砂糖、冰糖、木糖醇、蜂蜜、果葡糖浆】(或不添加)、香精香料(或不添加),经调配、贮存、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配制而成的湘山蜜香型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I 1354 大米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 GB/I 20882 果葡糖浆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I 27588 露酒 1 Q/QXJ 0007S-2022 GB/I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I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I 10781.3 米香型白酒 GB/I 15109 白酒工业术语 NY/I 1506 绿色食品食用花卉GB/I 29572 百香果、罗汉果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 GB/I 35883 冰糖 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GB/I 18672;J1iE GB/I 19618 甘草 GB/I 22300 丁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2015版)NY/I 694罗汉果 NY/I 491 西番莲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川 大米、糯米 应符合GB/I 1354的规定。4.1.2 槐花、山药、淡竹叶、陈皮(橘皮)、八角茵香、砂仁、桅子 应新鲜、成熟度满足要求,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相关规定。4.1.2 罗汉果 应符合NY/I 694的规定。4.1.3 构祀 应符合GB/I 18672的规定。4.1.4 百香果(西番莲)应符合NY/I 491的规定。4.1.5 甘草 应符合GB/T 19618的规定。4.,.6 丁香 应符合GB/I 22300的规定。4.1.7 湘山白曲 选用大米粉为原料,用根霉菌及酵母培养制成的白曲,应符合其质量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2 0/QXJ 0007S-2O22 4.1.8 酒曲 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9 菊花、桂花、金银花、茉莉花、槐花、玫瑰 应符合NY/T 1506的规定。4.1.10 冰糖 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4.11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12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4.13 果葡糖浆 应符合GB/I 20882的规定。4.1.14 木糖醇 应符合GB 1886.234规定 4.1.15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高度酒 低度酒 优级 一级 优级 一级 色泽和外观a 无色或黄褐色或具有应有的色葬 吞,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蜜香、花香、果香协调,纯正、清雅 蜜香、果香或花香较协调,纯正、舒适 蜜香、花香、果香协调,纯正、清雅 蜜香、果香或花香较协调,纯正、舒适 口?味 酒体醇厚,回味甘甜 酒体较醇厚,有回味 酒体醇和,淡雅适口,回味较甘甜 酒体较醇和,淡雅适口,有回味 风?格 具有木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木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木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木品明显的风格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3 Q/QXJ 0007S-202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高度 低度 优级 一级 优级 级 酒精度七(20CC)/(%vol)40.0-68.0 8.0-40.0 总糖(以葡萄糖计)/(g/I,)?蕊 300 总酸(以乙酸计)/(g/L)?)0.50 0.30 0.25 0.20 总酉旨d(以乙酸乙酉旨计)/(g/L)?多 0.60 0.40 0.30 0.20 固形物/(g/L)?廷 10.0 氰化物二(以HCN计)/(mg/L)?(6.0 甲醇7(g/l.)?毛 0.6 铅(以Pb计)/(mg/kg)?毛 0.2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中配制酒的要求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士1.0%voh 标签标注总糖时,固形物指标不做要求,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士10.0%。总酷仅限酒精度?8%vo1的产品。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标签未标注总糖时,总糖指标不做要求。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B 8951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7.2 理化要求 7.2.酒精度 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总糖、总酸、总酉旨、固形物 7.2.2.1 标签标注总糖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总糖,按照GB/I 27588-2011方法测定总酸、总酷。7.2.2.2 标签未标注总糖 按GB/T 10345测定总酸、总醋、固形物。7.2.3 铅、三、了”,二尹 Q/QXJ 0007S-2022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甲醇 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氰化物 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真菌毒素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3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产品应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或盖有合格章后方准出厂,检验分出厂检验 与型式检验。8.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3 抽样方法及数量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总量不少于100kg。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按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 量满足检验要求。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8.4 出厂检验 8.4.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文件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8.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醋、固形物(总糖)、总酸、甲醇、净含量。8.5 型式检验 8.5.1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两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 Q/QXJ 0007S-2022 8.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的4.2.4.3和5规定的项目。8.6 判定原则 8.6.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6.2 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6.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 1 标签、标志 9.1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的规定。9.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 9.2.1 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并符合 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规定的要求。9.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过程应避免强烈振荡,有防尘、防晒、防潮、防 冰冻的措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装卸产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丢甩、挤压,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9.4 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防潮、防晒、防虫、防鼠的仓库中,严禁火种。不应 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的物品混贮。9.4.2 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墙或地面,离地面、墙面间的距离应大于15cm,堆码高度以不挤压和提取 方便为宜。9.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产品包装完好,未经启封的情况下,常温下酒精度1O%vol 的产品保质期为5年,酒精度)1O%vo1的产品可不规定保质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