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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R
0001
S-2023
排米粉
2023
米粉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QR Q/SQR 0001S-2023 排米粉 2023-01-01 发布 2023-01-10 实施 江门市双侨润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70046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QR 0001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双侨润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健华。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3年1月1日。Q/SQR 0001S2023 2 排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验收、饮用水浸泡、磨浆、水浆分离、调配加入或不加入食用淀粉、高温蒸煮、挤片、挤丝、切丝、复蒸、洗丝、排丝、烘干、内包装、外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排米粉,本品不可即食,需经熟制后才可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Q/SQR 0001S2023 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性状 表面光滑,粗细均匀,排列整齐,形状美观。滋味及气味 具有排米粉的滋味及气味,无霉变、酸败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允许有少量黄色谷壳粉。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15 酸度,oT 4.0 铅(以Pb计),mg/kg 0.19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和有无杂质。闻其气味,根据食用方法熟制后,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度 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净含量 Q/SQR 0001S2023 4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材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PE包装袋、薄膜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 Q/SQR 0001S2023 5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具有防鼠、防虫、防鼠设施的仓库中,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 1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根据产品包装上明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