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MJH
0002
S-2023
金丝菊花代用茶
2023
金丝
菊花
用茶
徐 州 木 槿 花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MJH 0002S-2023 金丝菊花代用茶 2023-01-29 发布 2023-02-22 实施 徐州木槿花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MJH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2 5 1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2-2 1Q/MJH 0002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4.0 mg/kg 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干金丝菊花规定的铅(以 Pb 计)5.0mg/kg。本标准由徐州木槿花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丹丹、马宗娜。本 标 准于 2023 年 1月首次发布。J S Q BQ/MJH 0002S-2023 1 金丝菊花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丝菊花代用茶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金丝菊花为原料,经拣选、烘干、分拣、包装而成的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袋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金丝菊花代用茶(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金丝菊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J S Q BQ/MJH 0002S-2023 2 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原料物质应有的颜色 被检测样品置于洗净的样品杯中,在自然 光下用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检查有无杂 质,然后以温开水漱口,将本品冲泡、品其滋味,嗅其气味,检查有无异味 性状 花朵状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原料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8.0 GB 5009.3 灰分/(g/100g)8.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4.0 GB 5009.12 敌敌畏/(mg/kg)0.2 GB/T 5009.20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符合GB 2763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必须索取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和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式生产后,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除 3.1、3.5 以外的全部要求。J S Q BQ/MJH 0002S-2023 3 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抽样方法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4.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 染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贮存于15冷库中,有防鼠、防虫设备,防止虫害及其他损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