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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CW 0018 S-2022 裹粉用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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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CW 0018 S-2022 裹粉用调味料 2022 裹粉用 调味料
Q/MHCW厦 门 市 满 汉 厨 味 餐 料有 限公 司企 业 标 准Q/MHCW 0018S2022裹粉用调味料2022-10-8 发布2022-10-15 实施厦厦门门市市满满汉汉厨厨味味餐餐料料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MHCW 0018S2022I前言本公司生产的裹粉用调味料由于目前尚无完全对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方而制定;黄曲霉毒素限量指标根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加以规定;总砷、镉、铅、铬指标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加以规定。本标准的试验方法主要引用国家标准试验方法。本标准的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厦门市满汉厨味餐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满汉厨味餐料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厦门市满汉厨味餐料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简智胜、欧阳安庆、郭婷婷、张保霞。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HCW 0018S20221裹粉用调味料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裹粉用调味料的技术要求、产品分类和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粘米粉、小麦粉、食用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味精、食用盐、香辛料、醋酸酯淀粉、碳酸氢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经过原料处理、调配、混合搅拌、包装而制成的非即食裹粉用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 5009.42 食盐指标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HCW 0018S20222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或 GB 2721 的规定。3.1.2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3粘米粉: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3.1.4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5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6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7醋酸酯淀粉:应符合 GB 29925 的规定。3.1.8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9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本品固有色泽。组织形态呈粉末或细小颗粒状。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HCW 0018S20223水分,g/100 g20.0氯化物(以 Cl-计),g/100 g35.0氨基酸态氮,g/100g0.02总氮,g/100g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0.6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0.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0.5镉(Cd),mg/kg0.1铅(Pb),mg/kg0.2总砷(以 As 计),mg/kg0.5铬(Gr)1.0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8000大肠菌群,MPN/g3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15,-呈味核苷酸二钠、碳酸氢钠、醋酸酯淀粉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指标随机取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搪瓷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组织和杂质,然后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HCW 0018S20224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总氮按SB/T 10371-2003中5.2.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苯甲酸及其钠盐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山梨酸及其钾盐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按 GB 5009.12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微生物检验5.4.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 组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HCW 0018S20225工艺条件相同的,同一生产线上,同一班组或同一天生产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次。6.2 抽样方法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 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 3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10 份,5 份检验,5 份备查。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包括抽样日期、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量等有关内容。6.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和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6.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6.4 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产购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可请仲裁机构检验,仲裁检验结果为最后依据。6.4.2出厂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对该批产品进行判定。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型式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和标志7.1.1标签应清晰、牢固,其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产品的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包装包装容器应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无毒无味,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7.2.1内包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HCW 0018S20226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有关要求,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包装用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的有关要求,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包装用塑料瓶盖应符合 GB 4806.7 有关要求,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7.2.2外包装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不清洁、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防碰、防晒、防雨淋。7.4贮存产品应贮存通风、干燥、阴凉、清洁、无异味的仓库内。纸箱码垛应离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一起贮存。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从生产之日起为 12 个月。9召回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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