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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B
0088
S-2022
余甘子酒
2022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B Q/LB 0088 S-2022 代替 Q/LB 0088 S-2018 余甘子酒 2022-04-20 发布 2022-04-20 实施 广东荔宝酿酒有限公司广东荔宝酿酒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5017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8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B 0088 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 Q/LB 0088 S-2018余甘子酒。本标准由广东荔宝酿酒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留、王倩、郑宗真、吴皆欣。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本标准实施日期:2022年4月20日。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B 0088 S-2012 Q/LB 0088 S-2015 Q/LB 0088 S-2018 Q/LB 0088 S-2022 1 余甘子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余甘子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余甘子、冰糖、纯净水、干酵母为原料,经选果、清洗、消毒、破碎、糖度调整、发酵、陈酿、澄清、调配、灌装、检验、包装等主要工艺发酵酿制而成的余甘子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BB/T 0018 包装容器、葡萄酒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Q/LB 0088 S-2022 2 3.1 余甘子酒 以余甘子、冰糖、纯净水、干酵母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3.2 干型余甘子酒 含总糖(以蔗糖和还原糖计,下同)小于或等于4.0g/L的余甘子酒。3.3 半干型余甘子酒 含总糖4.1g/L12.0g/L的余甘子酒。3.4 半甜型余甘子酒 含总糖12.1g/L45.0g/L的余甘子酒。3.5 甜型余甘子酒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45.1g/L的余甘子酒。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余甘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及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4.1.2 冰糖:应符合GB 13104及GB 2762的要求。4.1.3 纯净水:应符合GB 19298的要求。4.1.4 干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 的要求。4.1.5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并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气 味、滋 味 具有余甘子协调宜人的果香和酒香,口味纯正,甜酸适口。色 泽 呈浅黄色或金黄色。性 状 略带翠绿,澄清透明液体,存放后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Q/LB 0088 S-2022 3 表2 理化指标 4.4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6 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6.1.1 气味:嗅觉检验。6.1.2 滋味:品尝检验。6.1.3 性状:自然光下目测。6.1.4 杂质:自然光下目测。6.1.5 色泽:自然光下目测。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总糖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酒精度按 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滴定酸按GB/T 15038的第二法测定。6.2.4 挥发酸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干浸出物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项 目 指 标 总糖(以蔗糖和还原糖计)(g/L)干 型 4.0 半干型 4.112.0 半甜型 12.145.0 甜 型 45.1 酒精度a(20)/(%vol)10.018.0 滴定酸(以酒石酸计)/(g/L)4.010.0 挥发酸(以乙酸计)/(g/L)1.1 干浸出物/(g/L)11.0 铅(以Pb计)/(mg/kg)0.1 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Q/LB 0088 S-2022 4 6.3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检验 净含量偏差按 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干浸出物、净含量和标签。7.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8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名称、配料表、糖度、酒精度、净含量、制造厂名称及其地址、产地、贮藏要求等。8.1.2 标志 外包装箱上应注有酒名、规格、瓶数、制造厂名称及其地址,并标有符合GB/T 191 规定的“易碎物品”、“向上”字样或标志。8.2 包装 Q/LB 0088 S-2022 5 8.2.1 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无漏气、漏酒现象,同时符合BB/T 0018的要求。8.2.2 外包装应使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箱内要有防震、防撞击的间隔材料,每箱内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8.3 运输 运输时应使用蓬布遮盖,或用货柜车,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包装的产品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8.4 贮存 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严防日晒、雨淋,严防火种,不得直接接触潮湿地方,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产品垒叠高度不得超过6层,产品应离墙20cm,离地10cm。如果酒瓶采用木塞,应采用倒放或平放的方式贮存。仓库温度应保持在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