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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NJ
0005
S-2022
藜麦人参粉固体饮料
2022
人参
固体
饮料
青 萃(南 京)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CNJ 0005S-2022 藜麦人参粉(固体饮料)2022-12-12 发布 2022-12-31 实施 青萃(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QCN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8 3 6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1 2-3 0Q/QCNJ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指标“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的规定“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青萃(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媛媛。本标准于 2022 年 12 月发布。J S Q BQ/QCNJ 0005S-2022 1 藜麦人参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藜麦人参粉(固体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藜麦、人参(人工种植)为主要原料,添加小米、核桃,经预处理后加入火麻仁提取物、胶原蛋白肽、大豆肽粉、维生素 C、赤藓糖醇,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混合均匀、灭菌、灌装、包装而成的藜麦人参粉(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为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检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 J S Q BQ/QCNJ 0005S-2022 2 3.1 原料要求 3.1.1 藜麦、小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2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3.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的规定。3.1.4 核桃: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5 火麻仁提取物: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1.6 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3.1.7 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8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9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呈淡粉色,均匀一致,色泽均匀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组织形态 呈粉剂,允许有微量沉淀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嗅,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J S Q BQ/QCNJ 0005S-2022 3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过往批次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500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1k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5 判定规则 4.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在检验中如果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应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J S Q BQ/QCNJ 0005S-2022 4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产品根据需求标签中应注明不适用人群及食用量。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保质期、规格、数量、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内包装应使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5.3 运输 5.3.1 产品可采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5.3.2 成品运输应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5.3.3 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避免撞击、挤压。5.4 贮存 5.4.1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不得露天堆放。5.4.2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离地墙存放;应保持清洁卫生、具有防鼠咬、虫蛀的措施,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及易霉变的货物。6 保质期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Q/QCNJ 0005S-2022 5 附录 A(规范性目录)火麻仁提取物的质量要求 A.1 范围 以火麻仁为原料,经水提、浓缩、干燥工艺加工而成的火麻仁提取物。A.2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 A.1 质量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黄褐色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与气味 组织形态 粉末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铅(以 Pb 计)/(mg/kg)0.2 菌落总数,CFU/g n=5,c=2,m=100,M=10000 大肠菌群,CFU/g n=5,c=2,m=1,M=10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