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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B 0037 S-2023 低聚果糖(红糖来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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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B 0037 S-2023 低聚果糖红糖来源 2023 果糖 红糖 来源
217 ICS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低聚果糖(红糖来源)2023-01-06 发布 2023-02-06 实施 量子高科(广东)生物有限公司 发布 Q/QHB Q/QHB 0037S2023 备案号:44070045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QHB 0037S2023 2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量子高科(广东)生物有限公司提出和起草。本标准由量子高科(广东)生物有限公司解释。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冯仲笑、伍剑锋、陈子健、陈振鹏、谢志龙。本标准于2023年01月06日首次发布。Q/QHB 0037S2023 219 低聚果糖(红糖来源)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聚果糖(红糖来源)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传统工艺制成的红糖为原料,经果糖基转移酶转化,并经过滤、浓缩、灭菌等工序制成的低聚果糖,可直接食用或作食品原料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存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2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葡萄糖浆(粉)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885 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按生产原料 3.1.1 红糖来源的低聚果糖 Q/QHB 0037S2023 220 以红糖为原料,经果糖基转移酶转化后经过滤、浓缩、灭菌等工序而成的低聚果糖,主要成分为蔗-果型低聚果糖的产品。4 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红糖应符合GB/T 35885的要求;4.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3 果糖基转移酶应符合GB 1886.174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第2号公告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性状 粘稠液体 色泽 红褐色 滋味及气味 味甜、具有本品特有红糖芳香的气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低聚果糖总含量(以干基或干物质计)(g/100g),%45.0 干物质(固形物,质量分数),%75.0 pH 4.0-7.0 灰分g/100g,%3.0 铁(以Fe计),mg/kg 10.0 钙,mg/kg 120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mL 1000 大肠菌群,MPN/g/mL 10 霉菌,CFU/g/mL 20 酵母,CFU/g/mL 20 沙门氏菌 0/25g/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mL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Q/QHB 0037S2023 221 4.5 净含量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样品约30mL于无色、洁净、干净的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和性状,检查其有无正常视力可见异物。取适量样品嗅其味,放入口中品尝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低聚果糖总含量 按 GB/T 23528.2 中 7.3 规定的方法进行。6.2.2 干物质(固形物)按GB/T 23528.2中7.4规定的方法进行。6.2.3 pH 按 GB/T 23528.2 中 7.6 规定的方法进行。6.2.4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进行。6.2.5 铁 按GB/T 5009.90规定的方法进行。6.2.6 钙 按GB/T 5009.92规定的方法进行。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6.3.2 霉菌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6.3.3 大肠菌群 Q/QHB 0037S2023 222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进行。6.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并签发产品检验报告单方可入库。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并签发产品检验报告单和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干物质(固形物)、低聚果糖含量、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2 型式检验次数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b)更换关键工艺或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 组批和抽样 7.4.1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连续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4.2 质量为25kg以上包装产品每批取样量不少于1kg,质量为1kg-25kg包装产品,取样总量不少于800g,质量为1kg以下包装产品取样总量不少于60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5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要求,标注产品分类。Q/QHB 0037S2023 223 8.1.2 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2 包装 包装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包装物应整洁、卫生、无破损。8.3 运输 8.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混装、混运。8.3.2运输过程应有防护措施,避免日晒、雨淋。8.3.3产品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摔、砸、磕、碰。8.4 贮存 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无阳光直射,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堆放在一起,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30cm。在上述条件下,产品根据包装条件不同,保质期可达12个月和18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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