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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
0005
S-2022
活菌型即食益生菌制品
2022
活菌型
即食
益生菌
制品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W 0005S-2022 2022-11-01 发布 2022-12-01 实施Q/JW 广东健微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活菌型即食益生菌制品 备案号:4407053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2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JW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健微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晓林、王力、张燕敏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11 月 1 日 Q/JW 0005S-2022 1 活菌型即食益生菌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活菌型即食益生菌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益生菌(青春双歧杆菌、动物双歧杆菌动物亚种、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两歧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长亚种、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嗜酸乳杆菌、卷曲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德氏乳杆菌乳亚种、格氏乳杆菌、瑞士乳杆菌、约氏乳杆菌、干酪乳酪杆菌、副干酪乳酪杆菌、鼠李糖乳酪杆菌、发酵粘液乳杆菌、罗伊氏粘液乳杆菌、植物乳植杆菌)中的一种或多种菌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木糖醇、赤藓糖醇、异麦芽酮糖醇、山梨糖醇、抗性糊精、低聚果糖、菊粉、低聚半乳糖、水苏糖、聚葡萄糖、食用葡萄糖、果蔬粉、酵母粉、L-阿拉伯糖、胶原蛋白肽、低聚木糖、乳糖醇、低聚异麦芽糖、壳寡糖、乳粉、酸奶粉、柠檬酸、DL-苹果酸、食品用香精,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未经杀菌的活菌型即食益生菌制品,本品可直接开袋即食,也可温水冲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又名4-D吡喃半乳糖-D-山梨醇)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903.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半乳糖 GB 1903.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Q/JW 0005S-2022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低聚果糖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T 35545 低聚木糖 GB/T 41377 菊粉质量要求 QB/T 2984 低聚木糖 QB/T 4260 水苏糖 QB/T 4321 L-阿拉伯糖 QB/T 4486 异麦芽酮糖醇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QB/T 5503 壳寡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4号)关于和更新的公告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可食用益生菌(青春双歧杆菌、动物双歧杆菌动物亚种、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两歧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长亚种、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嗜酸乳杆菌、卷曲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德氏乳杆菌乳亚种、格氏乳杆菌、瑞士乳杆菌、约氏乳杆菌、干酪乳酪杆菌、副干酪乳酪杆菌、鼠李糖乳酪杆菌、发酵粘液乳杆菌、罗伊氏粘液乳杆菌、植物乳植杆菌)应选用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 年第 4号公告中的菌种,并应符合 QB/T 4575 的规定。3.1.2.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的规定。3.1.3.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4.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 QB/T 4486的规定。3.1.5.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3.1.6.抗性糊精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 年第16 号公告的规定。3.1.7.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2、GB 15203 或 GB 1903.40 的规定。3.1.8.菊粉应符合 GB/T 41377 的规定。3.1.9.低聚半乳糖应符合 GB 1903.27 的规定。Q/JW 0005S-2022 3 3.1.10.水苏糖应符合 QB/T 4260 的规定。3.1.11.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25541 的规定。3.1.12.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13.果蔬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1.14.酵母粉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3.1.15.L-阿拉伯糖应符合 QB/T 4321 的规定。3.1.16.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3.1.17.低聚木糖应符合 GB/T 35545 或 QB/T 2984的规定。3.1.18.乳糖醇应符合 GB 1886.98 的规定。3.1.19.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GB 15203 的规定。3.1.20.壳寡糖应符合 QB/T 5503 的规定。3.1.21.乳粉应符合 GB 19644的规定。3.1.22.酸奶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1.23.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的规定。3.1.24.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的规定。3.1.25.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26.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性 状 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铅(以Pb计),mg/kg 0.9 展青霉素a,g/kg 50 a 仅限于添加了山楂粉或苹果粉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JW 0005S-2022 4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 霉菌,CFU/g 50 乳酸菌,CFU/g 106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7101 中 3.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Q/JW 0005S-2022 5 5.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乳酸菌 按 GB 4789.35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生产线每批随机抽取 0.2%,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500g,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乳酸菌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生产线每批随机抽取 0.2%,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Q/JW 0005S-2022 6 本标准 3.2、3.3、3.4、3.6 的项目。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