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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 0001 S-2023 即食海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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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 0001 S-2023 即食海蜇 2023 即食 海蜇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T Q/LT 0001S-2023 代替Q/LT 0001S-2022(备案号:44090210S-2022)即食海蜇 2023-01-01 发布 2023-01-28 实施 茂名市龙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090016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1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LT 0001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LT 0001S-2022(备案号:44090210S-2022)即食海蜇。本标准与 Q/LT 0001S-2022(备案号:44090210S-202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茂名市龙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茂名市龙泰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盛。本标准于 2022 年 06 月首次发布,于 2022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T 0001S-2022(备案号:44090121S-2022);Q/LT 0001S-2022(备案号:44090210S-2022)。Q/LT 0001S-2023 1 即食海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皮或盐渍海蜇头为原料,经漂洗、热烫、称量、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海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3210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SC/T 3211 盐渍裙带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LT 0001S-2023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盐渍海蜇皮或盐渍海蜇头应符合 SC/T 3210、GB 2733、GB 10136、GB 31650 的要求。3.1.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g/100g 99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30 盐分(以 NaCl 计),%25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8 甲基汞(以 Hg 计),mg/kg 0.5 铬(以 Cr 计),mg/kg 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a,mg/kg 0.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31650 的要求 a 以 PCB 28、PCB 52、PCB 101、PCB 118、PCB 138、PCB 153 和 PCB 180 总和计。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5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000 MPN/g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100 CFU/g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寄生虫指标 Q/LT 0001S-2023 3 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 寄生虫指标 项 目 指标 吸虫囊蚴 不得检出 线虫幼虫 不得检出 绦虫裂头蚴 不得检出 3.6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2094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 GB 10136 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SC/T 3210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 5009.228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盐分 按SC/T 30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多氯联苯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GB 4789.3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Q/LT 0001S-2023 4 5.3.5 副溶血性弧菌 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寄生虫指标 按GB 10136规定的方法测定。5.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4个独立包装产品进行检验,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感官要求、水分、盐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3.7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指标外的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复检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其中复合袋符合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周转用泡沫塑料箱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Q/LT 0001S-2023 5 7.4 贮存 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冷库内,注意防热、防潮、防晒、防虫蛀鼠咬,不得和有毒有害物品混贮,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2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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