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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YL 0001 S-2021 红枣薏米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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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YL 0001 S-2021 红枣薏米酒 2021 红枣 薏米
ICS CCS /HZYL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ZYL 0001 S2021 红枣薏米酒 2021-09-15 发布 2021-10-15 实施 惠州市毓岭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13014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1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ZYL 0001 S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惠州市毓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惠州市毓岭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庄伟思。Q/HZYL 0001 S2021 1 红枣薏米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馏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薏米、红枣、山药、芡实、酿造酵母经配料、蒸煮、发酵、蒸馏等工艺制成的红枣薏米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典2020版一部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 Q/HZYL 0001 S2021 2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4.1.3 薏米:应符合药典 2020 版一部的规定。4.1.4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要求。4.1.5 山药:应符合药典 2020 版一部的规定 4.1.6 芡实:应符合药典 2020 版一部的规定。4.1.7 酿造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要求。4.1.8 所有的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和外观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 香气 米香纯正 口味 酒体较醇和,绵甜、爽冽,回味较畅 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a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酒精度a(20),%vol 455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0.40 甲醇b,g/L 0.6 氰化物b(以HCN计),mg/L 8.0 铅(以Pb计),mg/kg 0.4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要求 产品的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HZYL 0001 S2021 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1 标准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 酒精度 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总酯 按 GB/T 10345 的规定进行。6.4 甲醇 按 GB 5009.266 的规定执行。6.5 氰化物 按 GB 5009.36 的规定执行。6.6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进行。6.7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须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Q/HZYL 0001 S2021 4 7.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4.2 型式检验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 抽样 7.5.1 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抽样单位以瓶计。7.5.2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少于 8 瓶(总数不少于 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2757及GB 7718 的规定,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 包装、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 GB/T 1034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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