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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WL
0009
S-2022
参杞精膏饮品
2022
参杞精膏
饮品
汉中未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HZWL 0009S2022代替Q/HZWL 0009S2019参杞精膏饮品2022-10-08 发布2022-11-08 实施汉中未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HZWLQ/6 1 0 0 0 0-6 9 2 8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1 0 3 1Q/HZWL 0009S2022I前言本标准代替Q/HZWL 0009S2019参杞精膏饮品。本标准与Q/HZWL 0009S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封面、格式按照GB/T 1.12020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了范围的文字;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限量。本标准由汉中未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应利。本标准批准人:周旭。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ZWL 0009S-2019;Q/HZWL 0008S-2016。Q/HZWL 0009S20221参杞精膏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参杞精膏饮品的命名依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枸杞、黄精、牡蛎、芡实、覆盆子为原料,经清洗、浸泡、提取、分离、纯化、浓缩至浆得膏状物,与三氯蔗糖等混合、调配、灌装、灭菌、包装工序加工而成的参杞精膏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18672枸杞GB 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QB/T 2250单面白纸板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验方法(白鸿主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Q/HZWL 0009S202223.命名依据参杞精膏饮品:“参杞精”为本产品的主要原料:人参(人工种植)、枸杞、黄精的简称,“膏饮品”为本产品所类属的生产许可单元。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4.1.2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1.3 黄精、牡蛎、芡实、覆盆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4.1.4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深褐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无异味组织形态粘稠膏状体冲调性开水冲调后为淡棕褐色溶液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值5.0-7.0铅(以 Pb 计),mg/kg0.29总皂苷(以人参皂苷 Re 计),g/100g0.2三氯蔗糖,g/kg0.25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0102沙门氏菌50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Q/HZWL 0009S20223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4.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量限量4.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8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取本品 1 个小包装(约 8g),观察外观状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及外观形态、杂质,置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 80左右蒸馏水 100-150mL 冲溶后,嗅其气味、品尝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物。5.2 理化指标5.2.1 pH值:取本品适量,加等量的新煮沸冷却的水,混匀后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三氯蔗糖:取样品 1 袋(8g),用温水稀释 40-50 倍至 350-400 毫升后,按 GB 2225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皂苷: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验方法(白鸿主编)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及抽样6.1.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完成全部生产程序并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6.1.2 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最小销售包装,抽样数量为 18 个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2 出厂检验6.2.1 产品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均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4.2-4.5 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6.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重要生产设备时;Q/HZWL 0009S20224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4.3 其他理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每日食用量60g/d。7.2 包装7.2.1 产品采用复合膜、袋和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作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0004、GB/T 28118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纸盒和瓦楞纸箱,纸盒材料应符合QB/T 2250的规定,瓦楞纸箱应符GB/T 6543的规定。7.3 运输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贮存不得露天堆放,库内应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7.4.2 堆放高度以箱体不受压,不变形为准,堆放整齐,应留有一定距离,离墙、屋顶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