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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H
0001
S-2022
鱼火锅调味料
2022
火锅
调味料
Q/LSH 0001S-2022湖北绿盛合调味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SH 鱼火锅调味料 2022-08-01 发布 2022-08-28 实施 湖北湖北绿盛绿盛合合调味品调味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LSH 0001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的起草格式按照GB/T 1.1规定;本标准由湖北绿盛合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湖北绿盛合调味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诺橦、雷 雪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LSH 0001S-2022 鱼火锅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火锅调味料的术语、产品类别、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鱼非即食型火锅调味料(分类、配方、工艺等内容见3 产品分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淮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淮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淮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293 油辣椒 GB/T 23183 辣椒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LSH 0001S-2022 3 GB/T 30832 辣椒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QB/T 1173-2002 单晶体冰糖 SB/T 10371 鸡精 SB/T 10756-2012 泡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产品分类 3.1 鱼液态火锅调味料 指以泡野山椒汁为原料,辅以白醋、食用盐,经调配、杀菌、冷却、包装加工而成的鱼非即食型液态火锅调味料。3.2 鱼半固态火锅调味料 指以食用动物油脂、食用盐、泡野山椒、泡萝卜、泡姜、大蒜、香辛料(花椒)、辣椒(油辣椒或辣椒粉)等为原料经配料、熬制、冷却、包装而成的鱼非即食型半固态火锅调味料。3.3 鱼固态火锅调味料 指以食用盐、味精、鸡精、白砂糖、胡椒等为原料,胡椒经炒制、粉碎后与其他原料混合、粉碎、包装加工而成的鱼非即食型固态火锅调味料。3.4 鱼火锅(清真)调味料 指以食用植物油、牛油(或羊油)、辣椒、豆瓣酱、香辛料(花椒、陈皮、八角)、白酒、冰糖等为原料经炒制、冷却、包装加工而成的非即食型火锅(清真)调味料。3.5 酸菜鱼调味料 指以食用动物油脂、食用盐、腌制酸菜、大蒜、香辛料(花椒)、辣椒(油辣椒或辣椒粉)等为原料经配料、熟制、冷却、包装而成的鱼非即食型酸菜鱼调味料。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物应符合GB 2763规定。4.2 原辅料要求 4.2.1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 要求 4.2.2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 10146 要求 4.2.3 泡野山椒、泡萝卜、泡姜、腌制酸菜:应符合SB/T 10756要求 4.2.4 味精:应符合GB 2720要求 4.2.5 食盐:应符合GB 2721要求 4.2.6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要求 4.2.7 油辣椒:应符合GB/T 20293要求 4.2.8 辣椒粉:应符合GB/T 23183要求 4.2.9 胡椒、花椒、陈皮、八角:应符合GB/T 15691要求 4.2.10 白酒:应符合GB 2757 要求 4.2.11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 要求 4.2.12 豆瓣酱:应符合GB 2718 要求 4.2.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要求 Q/LSH 0001S-2022 4.2.14 冰糖:应符合QB/T 1173要求 4.2.15 白醋:应符合GB 2719规定 4.2.16 大蒜:饱满、干净,大小均匀,无破损,无虫蛀。4.3 4.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表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各具本身固有的色泽 形态 分别呈固态、半固态、液态 气味 具油脂香和香辛料混合物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4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液态 半固态 固态 清真调味料 水分,g/100g 50 10 50 食盐(以 NaCl 计),g/l00g 10 6 30 6 酸价(KOH),mg/g 3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0.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4 铅(以 Pb 计),mg/kg 0.9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液态产品)或洁净的白色磁盘(半固态或固态产品)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食用盐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过氧化值 Q/LSH 0001S-2022 5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在同一条件、同一生产周期下,用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一次接受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6.2 抽样方法 每批从6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3kg样品(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lkg用于检验,2kg用于留样备查。6.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a)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者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b)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6.3.2 型式检验 a)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时;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停产 3 个月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留样复检不合格项目,复检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识 7.1.1 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应该用干燥、清洁、无异味及不影响本产品品质的材料制成,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7.2.2 外包装应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污染,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7.2.3 产品的包装规格、单位净含量应一致。7.3 运输 Q/LSH 0001S-2022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本产品前应清洗干净。7.3.2 运输时应防晒、防雨、防潮,不可裸露运输,不得与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混运。7.3.3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鲜活动物混装混运。7.4 贮存 7.4.1 应放在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不准露天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有害物质和腐蚀性物质。7.4.2 仓库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7.4.3 允许使用常温贮存、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贮存方法。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第7.4.1条至第7.4.3条的条件下,常温保存液态不低于1个月,固态、半固态和清真火锅调味料不低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