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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MTJ
0004
S-2020
固态调味料
2020
固态
调味料
Q/LMTJ0004S-20204.2抽样每批产品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样,样品总量不少于800g(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6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下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径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