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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MY 0008 S-2022 稻蟹香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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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MY 0008 S-2022 稻蟹香米 2022
备案号:QB64/0561S-2022Q/NJMY宁 夏 金 夏 米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NJMY 0008S2022稻蟹香米2022-12-21 发布2022-12-21 实施宁夏金夏米业有限公司发 布Q/NJMY 0008S20221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NJMY 0008S-2017稻蟹香米。本标准与Q/NJMY 0008S-2017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卫生指标。本标准由宁夏金夏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金夏米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学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JMY 0008S20221稻蟹香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稻蟹香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香稻谷为原料,经清理、砻谷、碾米、抛光、精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不同品种的稻蟹香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50稻谷GB/T 1354大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502 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3.1 香米是指其自身含有香味物质,其香味强度超过人对香味的识别,在蒸煮或生熟品品尝过程中能够逸出或散发出令人敏感香味的大米。3.2 GB/T 135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Q/NJMY 0008S202224产品分类根据原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两类:a)稻花香米b)蟹田香米:以在水稻种植过程中养殖蟹类的香稻谷为原料加工的香米。5技术要求5.1原料要求稻谷应符合GB/T17891或GB 1350的规定。5.2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质量指标项目指标蟹田香米稻花香米水分,%15.5不完善粒,%1.51.5黄粒米,%1.0碎米含量总量,%10.010.0其中,小碎米,%1.01.0杂质最大限度总量,%0.250.25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0.02互混,%5.0加工精度精碾精碾色泽、气味、口味色泽正常,具有香米特有的气味和口味,在蒸煮或生熟品品尝过程中,能够逸出或散发出令人敏感的香味。5.3卫生指标4.3.1 真菌毒素限量按GB 2761 规定执行。4.3.2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执行。4.3.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 2763规定执行。6食品添加剂Q/NJMY 0008S2022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8试验方法8.1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方法检验。8.2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 5494 规定方法检验。8.3黄粒米按 GB/T 5496 规定方法检验。8.4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方法检验。8.5互混检验按 GB/T 5493 规定方法检验。8.6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规定方法检验。8.7色泽、气味、口味按 GB/T 5492 规定方法检验。8.8卫生指标按 GB 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方法检验。9检验规则9.1产品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加工生产的同一等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按 GB 5491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2kg.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9.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2.1出厂检验项目为最大限度杂质总量、糠粉、矿物质、带壳裨粒、稻谷粒、水分、色泽、气味、口味。9.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9.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1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0.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 的规定。10.2包装Q/NJMY 0008S20224包装用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和相关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10.3运输10.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10.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10.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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