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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
0002
S-2022
肝肠制品
2022
肝肠
制品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NX 0002S-2022 2022-09-10 发布 2022-10-01 实施Q/NX 江门市江海区南兴腊味有限公司 发 布 肝肠制品 备案号:4407051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NX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江海区南兴腊味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锦垣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9 月 10 日 Q/NX 0002S-2022 1 肝肠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肝肠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产品(鸭肝、鸡肝、鹅肝、猪肉、鸭肉和鸡肉)中的两种或以上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食用盐、酱油、酒、白砂糖、味精、食品用香精、香辛料、姜、红曲红、亚硝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配料、腌制、灌肠、晾晒(烘烤)、包装而成的肝肠制品。本产品食用前需熟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运输图示标志 GB 1886.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740 天然肠衣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9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 Q/NX 0002S-2022 2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鲜(冻)畜、禽产品(鸭肝、鸡肝、鹅肝、猪肉、鸭肉和鸡肉)应符合 GB 2707、GB 31650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4.酒应符合GB 2757 的规定。3.1.5.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6.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8.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9.姜应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0.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的规定。3.1.11.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86.11 的规定。3.1.12.天然肠衣应符合 GB/T 7740的规定,胶原蛋白肠衣应符合 GB 14967 的规定。3.1.13.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酸败,无异味 性 状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性状,无粘液,无霉点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5 铅(以Pb计),mg/kg 0.45 镉(以Cd计),mg/kg 0.5 Q/NX 0002S-2022 3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铬(以Cr计),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亚硝酸盐残留量(以 NaNO2计),mg/kg 30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4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2730 中 3.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N二甲基亚硝胺 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亚硝酸盐残留量 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Q/NX 0002S-2022 4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 1kg 且不少于 1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过氧化值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2kg 且不少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 3.2、3.3、3.5 的项目。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Q/NX 0002S-2022 5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T 10004 或 GB/T 21302的规定。7.2.2 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7.3 运输 产品应轻装轻卸,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或冷藏库中,离墙离地 10cm 或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7.4.2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