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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SY
0002
S-2022
鲵肽酒配制酒
2022
鲵肽酒
配制
Q/NSY Q/NSY 0002S2022 鲵肽酒(配制酒)2022-05-10 发布 2022-06-10 实施 陕西鲵生元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陕西鲵生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6 1 0 0 0 0-1 3 7 2 1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5 2 0Q/NSY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 要求编写。本标准由陕西鲵生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鲵生元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理工大学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德经、程虎、谢路强、曾允灏。本标准批准人:谢路强。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NSY 0002S2022 1 鲵肽酒(配制酒)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鲵肽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基酒,添加大鲵肽、冰糖,经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鲵肽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B/T 4588 淡水鱼蛋白肽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甲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签通则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 GB/T 27588 露酒 GB/T 35883 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温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白酒:符合 GB 26760 的规定。3.1.2 大鲵肽:符合 QB/T 4588 的规定。3.1.3 冰糖:符合 QB/T 3588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Q/NSY 0002S2022 2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清亮,无悬浮物,允许有少量沉淀 色 泽 淡黄色或无色 气 味 肽香味和酒香味 滋 味 产品固有的滋味,醇和协调,无异味 3.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酒精度a(20),%vol 531 总酸(以乙酸计),g/L 6.0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 2.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0.35 肽含量,mg/100mL 100 铅(以 Pb 计),mg/L 0.19 氰化物b(以 HCN 计),mg/L 8.0 甲醇b,g/L 0.6 干浸出物,g/L 4.0 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20)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 3.5.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6 生产条件 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4.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 GB/T 15038 执行。4.2 理化指标 4.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的规定检验。4.2.2 总酸:按 GB/T 15038 的规定检验。4.2.3 总糖:按 GB/T 15038 的规定检验。4.2.4 总酯:按 GB/T 27588 附录 A 的规定检验。4.2.5 肽含量:按 QB/T 4588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6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检验。4.2.7 氰化物:按 GB 5009.36 的规定检验。4.2.8 甲醇:按 GB 5009.266 的规定检验。4.2.9 干浸出物:按 GB/T 15038 的规定检验。Q/NSY 0002S2022 3 4.3 净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 5.1 组批及抽样 5.1.1 组批 同批次的基酒、原料配制灌装的酒为同一批次。5.1.2 抽样 在同一批次,随机抽取进行检测。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均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酒精度、总酸、总酯、干浸出物、甲醇、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项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重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所有规定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6.1 标签、标志 6.1.1 产品标签:按GB 7718和GB 2757规定执行。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6.1.2 外包装的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GB/T 24694 的规定。6.3 贮存 避免在高温贮存、避免挤压,远离火源。6.4 运输 搬动应轻拿轻放,不得挤压,长途托运,应加装充气防撞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