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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MHC
0003
S-2020
固态调味料
2020
固态
调味料
Q/MMHC0003S-2020220551S-20202020032520230324*Q/MMHC备案号:220551S-2020有效期至:2023 年 03 月 24 日梅河口市美合春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MHC0003S-2020固态调味料2020-03-06 发布2020-03-15 实施梅梅河河口口市市美美合合春春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发发布布Q/MMHC0003S-20201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粉、芝麻、食用盐为原料,经筛选、调配、混合、灌装而成的固态调味料。产品类别属性为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Q/MMHC0003S-202023.1.1 辣椒粉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2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辣椒粉呈红色、红褐色;芝麻呈白色、乳白色启开样品包装,置于洁净的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然后品尝其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粉末状或颗粒状滋、气味具有本品正常滋味和气味,无霉变,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20GB 5009.3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60GB 5009.44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4GB 5009.113.5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用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样品的采集与处理按GB 4789.1执行。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MMHC0003S-20203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在成品库中,所抽取的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袋),抽取 12 瓶(袋),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留样备查。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固态调味料配料表(原料):辣椒粉、芝麻、食用盐净含量/规格:按生产实际标注生产者的名称:梅河口市美合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进化镇通河村 12-165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或封口保质期:12 个月贮存条件:常温阴凉、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MMHC0003S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Q/MMHC0003S-20204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营养素参考值%/NRV%能量622 千焦(kJ)7%蛋白质15.5 克(g)26%脂肪4.0 克(g)7%碳水化合物12.4 克(g)4%钠120 毫克(mg)6%8包装8.1 包装袋选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GB 4806.7 的规定。8.2 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8.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4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晒、防雨、防挤压,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10 贮存产品应在常温阴凉、干燥处贮存,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11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未启封或包装未破损的产品,保质期为: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