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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GLN
0001
S-2022
小米油
2022
小米
陕西妙谷粮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GLN 0001S2022小米油2022-08-23 发布2022-09-23 实施Q/MGLN陕西妙谷粮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42 48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9 2 6Q/MGLN 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妙谷粮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陕西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陕西妙谷粮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计鑫、蔚蕊仙、魏永峰。本标准批准人:董晓艳。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MGLN 0001S20221小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米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米加工副产物(种皮、糊粉层、小米胚、米粞、碎米)为原料,经压榨、过滤、脱色、脱酸、脱水、脱臭、精过滤、包装制成的小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5524动植物油脂 扦样GB/T 5525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31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热试验GB/T 5533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含皂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3508聚乙烯吹塑容器GB/T 15688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 19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GB/T 20795植物油脂烟点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MGLN 0001S2022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小米油小米油是以小米加工副产物(种皮、糊粉层、小米胚、米粞、碎米)为原料,经压榨、过滤、脱色、脱酸、脱水、脱臭、精过滤、包装制成的小米油。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小米加工副产物(种皮、糊粉层、小米胚、米粞、碎米):具有小米加工副产物(种皮、糊粉层、小米胚、米粞、碎米)应有的外观、气味,无霉变,无异味,并应符合 GB 19641 的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特征指标脂肪酸组成(占总脂肪酸含量比)/%:油酸C18:19.035.0亚油酸C18:245.080.0亚麻酸C18:31.08.0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呈浅黄色滋味、气味具有小米油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透明度(20)澄清、透明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0.20不溶性杂质/%0.20烟点/125加热试验(280)有微量析出物,油色未变深含皂量/%0.034.5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指标酸价(KOH)/(mg/g)3.0过氧化值/(g/100g)0.25总砷(以 As 计)/(mg/kg)0.1铅(以 Pb 计)/(mg/kg)0.08黄曲霉毒素 B1/(g/kg)9.5苯并(a)芘/(g/kg)10溶剂残留量a/(mg/kg)不得检出a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 mg/kg时,视为未检出。Q/MGLN 0001S202234.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7.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4.8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4.8.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8.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5检验方法5.1特征指标5.1.1脂肪酸组成:按 GB 5009.168 执行。5.2感官要求5.2.1色泽:取约 50mL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或 10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5.2.2滋味、气味、透明度:按 GB/T 5525 执行。5.2.3杂质:取约 50mL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或 100mL 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有无杂质。5.3理化指标5.3.1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执行。5.3.2不溶性杂质:按 GB/T 15688 执行。5.3.3烟点:按 GB/T 20795 执行。5.3.4加热试验:按 GB/T 5531 执行。5.3.5含皂量:按 GB/T 5533 执行。5.4卫生指标5.4.1酸价:按 GB 5009.229 执行。5.4.2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执行。5.4.3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5.4.4铅:按 GB 5009.12 执行。5.4.5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执行。5.4.6苯并(a)芘:按 GB 5009.27 执行。5.4.7溶剂残留量:按 GB 5009.262 执行。5.5净含量:按 JJF 1070 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按GB/T 5524的规定进行抽样。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加热试验、酸价、过氧化值和净含量。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Q/MGLN 0001S202246.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识7.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并要在产品标签中标识“压榨”字样。7.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并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容器应符合 GB/T 17374、GB/T 13508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