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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E 0001 S-2022 蜂蜜植物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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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E 0001 S-2022 蜂蜜植物制品 2022 蜂蜜 植物 制品
586086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E Q/ME 0001S-2022 代替 Q/ME 0001S-2020 蜂蜜植物制品 2022-12-30 发布 2022-12-30 实施 中山原始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原始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200012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2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ME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Q/ME 0001S-2020。本标准与Q/ME 0001S-2020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产品工艺描述;修改产品保质期描述。本标准由中山原始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中山原始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玮。本标准于2011年6月1日首次发布,于2014年6月30日第一次修订,于2017年6月30日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2月1日第三次修订,于2022年12月30日第四次修订。Q/ME 0001S-2022 1 蜂蜜植物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蜂蜜植物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为主要原料,添加柠檬、菠萝、黄皮、山楂、青梅、柑桔、佛手、柚子、姜(干姜、生姜)、人参(人工种植)、砂仁、火麻仁、橘皮、龙眼肉、罗汉果、桔红、鱼腥草、薄荷、重瓣红玫瑰、金银花、甘草、茯苓、枸杞子、大枣、黄精、葛根、绿茶、雪莲培养物、库拉索芦荟凝胶、乌梅、核桃、藿香、鲜芦根、大蒜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用葡萄糖、果葡糖浆、食醋、低聚果糖、菊粉、低聚异麦芽糖、大豆低聚糖、蜂花粉、红茶、新鲜水果、水果干、食用花卉、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搅拌、浸泡、乳化过滤、灌装等工艺制成的蜂蜜植物制品。本产品属于蜂产品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947 鲜柑橘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Q/ME 0001S-2022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2.4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4部分:果葡糖浆 GB/T 22491 大豆低聚糖 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70 柠檬 GB/T 30383 生姜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GH/T 1159 山楂 GH/T 1194 大蒜 NY/T 450 菠萝 NY/T 692 黄皮 NY/T 780 红茶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 2008 年第 12 号)卫生部等 6 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1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5 号)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原卫生部 2010年第 3 号)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 5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9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2 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要求。3.1.3 菠萝应符合 NY/T 450 的要求。3.1.4 黄皮应符合 NY/T 692 的要求。3.1.5 山楂应符合 GH/T 1159 的要求。3.1.6 青梅、柚子、橘皮、藿香、鲜芦根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7 柑桔应符合 GB/T 12947 的要求。Q/ME 0001S-2022 3 3.1.8 佛手、砂仁、火麻仁、龙眼肉、罗汉果、桔红、鱼腥草、薄荷、金银花、甘草、茯苓、枸杞子、大枣、黄精、葛根、乌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3.1.9 干姜应符合 NY/T 1073 的要求。3.1.10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要求。3.1.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3.1.12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要求。3.1.13 绿茶应符合 GB/T 14456.1 的要求。3.1.14 雪莲培养物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9 号公告的要求。3.1.15 库拉索芦荟凝胶应符合原卫生部 2008 年第 12 号公告、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1 号公告的要求。3.1.16 核桃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3.1.17 大蒜应符合 GH/T 1194 的要求。3.1.18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19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要求。3.1.20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4、GB 15203 的要求。3.1.21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3.1.22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2 的要求。3.1.23 菊粉应符合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5 号公告的要求。3.1.24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GB 15203 的要求。3.1.25 大豆低聚糖应符合 GB/T 22491 的要求。3.1.26 蜂花粉应符合 GB 31636 的要求。3.1.27 红茶应符合 NY/T 780 的要求。3.1.28 新鲜水果应新鲜、无污染。3.1.29 水果干应符合 GB 16325 的要求。3.1.30 食用花卉应符合 NY/T 1506 的要求。3.1.3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32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无霉变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0.4 锌(以 Zn 计),mg/kg 25 展青霉素,g/kg 50(仅限含山楂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Q/ME 0001S-2022 4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 大肠菌群,MPN/g 0.3 霉菌计数,CFU/g 200 嗜渗酵母计数,CFU/g 200 沙门氏菌 0/25g 志贺氏菌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注: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被检测样品置于一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锌 按GB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计数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嗜渗酵母计数 按GB 14963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6 志贺氏菌 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Q/ME 0001S-2022 5 5.3.7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不合格,且不得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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