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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 0001 S-2019 红薯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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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 0001 S-2019 红薯制品 2019 红薯 制品
Q/JD0001S-20193.5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同一批产品。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2kg,将样品分成二份,一份作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酒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3.2、3.3、3.4、3.7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5.1标志、标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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