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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JSP
0002
S-2022
豆豉排骨
2022
豆豉
排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JSP Q/JJSP 0002S-2022 豆豉排骨 2022-11-15 发布 2022-12-01 实施 罗定市金津食品有限公司罗定市金津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530089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JSP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罗定市金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鉴国、廖荣标。本标准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首次发布。Q/JJSP 0002S-2022 1 豆豉排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豉排骨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猪排骨、豆豉为主要原料,植物油、食用盐、生姜、大蒜、洋葱、辣椒为辅料,经预处理、油炒、混合、包装、杀菌、成品检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豆豉排骨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3 生姜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T 744 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 Q/JJSP 0002S-2022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猪排骨应符合GB 2707和GB 31650的规定;3.1.2 豆豉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3.1.3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5 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3.1.6 大蒜、洋葱应符合NY/T 744的规定;3.1.7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8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3.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胖听现象,外表面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排骨呈不规则块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65 食盐(以氯化物计),%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铅(以 Pb 计),mg/kg 0.4 镉(以 Cd 计),mg/kg 0.1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铬(以 Cr 计),mg/kg 1.0 Q/JJSP 0002S-2022 3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 27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食盐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食盐、过氧化值、商业无菌和标签。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Q/JJSP 0002S-2022 4 6.6.2 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定该次检验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7.1.2 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 GB/T 191 的包装储运标志。7.2 包装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28118、GB 4806.7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7.3 运输 产品应轻装轻卸,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离墙离地各 10cm 或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7.4.2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透明蒸煮袋包装产品保质期为90天,复合铝箔蒸煮袋包装产品保质期为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