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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Y
0006
S-2022
磷脂酰丝氨酸粉
2022
磷脂
丝氨酸
Q/HZY陕西恒植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蓝田分公司企业标准Q/HZY 0006S2022磷脂酰丝氨酸粉2022-07-01 发布2022-09-05 实施陕西恒植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蓝田分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42 8 2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9 1 1Q/HZY 0006S2022I前言本文件的结构和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20的规定制定。本文件由陕西恒植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蓝田分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敏、冯晴爽。本文件批准人:胡斌。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HZY 0006S202210磷脂酰丝氨酸粉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磷脂酰丝氨酸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大豆卵磷脂和L-丝氨酸为原料,经磷脂酶转化反应、纯化浓缩、再经过二次纯化、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磷脂酰丝氨酸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HZY 0006S202211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原辅料应符合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5号)的规定。3.1.2大豆卵磷脂:应符合GB 28401的规定。3.1.3L-丝氨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丝氨酸”以及GB 2760的规定。3.1.4磷脂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3.1.5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黄色气味和滋味具有磷脂酰丝氨酸粉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松散粉末,无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0丙酮不溶物/(%)95溶剂残留(正己烷)/(ppm)25铅(以Pb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限 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菌落总数,CFU/g521044.9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3.5净含量Q/HZY 0006S202212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分别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香气,辨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GB 5009.3 执行。4.2.2丙酮不溶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中“大豆磷脂”项下规定执行。4.2.3溶剂残留(正己烷):参照GB 5009.262执行。4.2.4铅:按GB 5009.12执行。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4.3.2沙门氏菌:按GB 4789.4 执行。4.3.3菌落总数:按GB 4789.2 执行。4.3.4大肠菌群:按GB 4789.3 执行。4.3.5霉菌:按GB 4789.15 执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Q/HZY 0006S2022135.2抽样在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 kg,抽样数量分成12份,每份不少于100g,8 份检验,4份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出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3.23.5项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1.2不适宜人群:婴幼儿食品。6.1.3食用量:600毫克/天。6.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内包装采用铝箔复合膜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或纸桶应符合GB/T 6543或GB/T 14187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规定。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其他有害、有异味及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在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6.4贮存包装后的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同有毒、有害、Q/HZY 0006S202214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本产品应离地2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按不同品项分类堆码整齐。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