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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XJ
0015
S-2019
梅花鹿鹿膏
2019
梅花鹿
Q/JLXJ0015S-2019223169S-20192019112220221121*Q/JLXJ备案号:223169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1 月 21 日吉林省鹿小健鹿业研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LXJ0015S-2019梅花鹿鹿膏2019-10-16 发布2019-10-16 实施吉林省鹿小健鹿业研发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JLXJ0015S-20191梅花鹿鹿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梅花鹿黑蹄仔鹿(人工驯养、除鹿骨外的可食用部分)、鹿血(人工驯养梅花鹿)、蜂蜜、红糖、山药、枸杞、小茴香、黄精、肉桂、肉豆蔻、桔梗、桑椹、牡蛎、芡实、蒲公英、酸枣仁、金银花、砂仁、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 5 年生)、佛手为原料,经清洗(或不清洗)、烘干、粉碎、调配、混合、熬制、成型(或不成型)、分装、外包装工艺制成的梅花鹿鹿膏(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为其他食品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18672枸杞Q/JLXJ0015S-20192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 26940牡蛎干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572桑椹(桑果)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的限量GB/T 35885红糖NY 317鹿副产品QB/T 4594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国药典2015 版一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公告)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3.1.2梅花鹿黑蹄仔鹿(人工驯养、除鹿骨外的可食用部分)、鹿血(人工驯养梅花鹿)应符合 NY 317的规定。3.1.3小茴香、黄精、肉桂、肉豆蔻、桔梗、芡实、蒲公英、酸枣仁、金银花、砂仁、佛手应符合中国药典2015 版一部的规定。3.1.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牡蛎应符合 GB/T 26940 的规定。3.1.6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3.1.7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8人参应符合(人工种植 5 年生或 4 年生)并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本品中人参添加量为 1 克/100 克。3.1.9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1.10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棕色或黑棕色将供试样品 10 克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目测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用鼻嗅鉴别气味,用口品尝其滋味。滋、气味具有鹿产品的滋、气味,略腥,无异嗅、无异味组织形态1.固态块状,无裂纹,表面光洁2 粘稠的流体状,膏体细腻,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JLXJ0015S-20193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固态膏为 15%;流体膏为 75%GB 5009.3人参总皂苷,%0.01NY 318 附录 B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总汞(以Hg计),(mg/kg)0.05GB 5009.17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铬(以Cr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铵,(ug/kg)3.0GB 5009.26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 4105 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 2GB 4789.3沙氏门菌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Q/JLXJ0015S-20194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水分为出厂检验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为不定期抽检。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样应符合表 6 规定。表 6抽样数量每批生产包装件数(基本包装箱)抽样件数(基本包装箱)200(含 200 以下)3201-8004801-180051800 以上6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梅花鹿鹿膏配料表:梅花鹿黑蹄仔鹿(人工驯养、除鹿骨外的可食用部分)、鹿血(人工驯养梅花鹿)、蜂蜜、红糖、山药、枸杞、小茴香、黄精、肉桂、肉豆蔻、桔梗、桑椹、牡蛎、芡实、蒲公英、酸枣仁、金银花、砂仁、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 5 年生)、佛手。产品类别:其他食品类Q/JLXJ0015S-20195净含量/规格:根据市场需要而定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生产企业:吉林省鹿小健鹿业研发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四社产地:吉林省长春市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见喷码保 质 期:24 个月贮存条件:密封、阴凉干燥处存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JLXJ0015S其它需要标注的内容:最大食用限量:人参食用量为3 克/天,本品中人参添加量为 1 克/100 克。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7.2 营养成分表固态膏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1398千焦(kJ)17%蛋白质8.9克(g)15%脂肪0.6克(g)1%碳水化合物72.0克(g)24%钠64毫克(mg)3%半流体膏应符合表 8 的规定。表 8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275千焦(kJ)3%蛋白质1.8克(g)3%脂肪0克(g)0%碳水化合物14.4克(g)5%钠12毫克(mg)1%8包装产品包装符合 GB 4806.7、QB/T 4594 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保质期在符合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