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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H
0002
S-2022
剁椒鱼头酱料
2022
鱼头
酱料
Q/LSH 0002S-2022湖北绿盛合调味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SH 剁椒鱼头酱料 2022-08-01 发布 2022-08-28 实施 湖北绿盛合调味品有限公司 发布 Q/LSH 0002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的起草格式按照GB/T 1.1规定;本标准由湖北绿盛合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湖北绿盛合调味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诺橦、雷 雪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LSH 0002S-2022 剁椒鱼头酱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剁椒鱼头酱料的术语、产品类别、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以酿造酱、植物油、泡椒、鸡精、食用盐、辣椒、味精、酱油、白砂糖、豆鼓等为原料,经配料、熟制、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型用于烹饪剁椒鱼头的酱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淮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淮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0382 辣椒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Q/LSH 0002S-2022 3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规定;原辅料应符合GB 2762、GB 2763规定。3.2 原料要求 3.2.1 酱:应符合GB 2718要求 3.2.2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 要求 3.2.3 酱油:应符合GB 2717要求 3.2.4 味精:应符合GB 2720要求 3.2.5 食盐:应符合GB 2721要求 3.2.6 辣椒:应符合GB/T 20382要求 3.2.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要求 3.2.8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要求 3.3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表 1 1 感感官官要求要求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香味及滋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表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固形物/(g/100g)70 食用盐(以 NaCl 计)/(g/100g)30 酸价(KOH)/(mg/g)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铅(以 Pb 计)/(mg/kg)0.9 总砷(以 As 计)/(mg/kg)0.4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Q/LSH 0002S-2022 4.2 理化指标 4.2.1 固形物 分别称取三个最小单元包装的样品内容物总重后,滤掉水分,称取固态物质的重量,计算固态物质(固形物)的百分含量,取三次数据的平均值。4.2.2 食用盐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检验。4.2.4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检验 4.2.5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检验。4.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4.2.7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验。4.4 检验规则 4.4.1 组批规则 在同一条件、同一生产周期下,用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一次接受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4.4.2 抽样方法 每批随机抽取2kg样品(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lkg用于检验,1kg用于留样备查。4.4.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者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4.4.3.2 型式检验 a)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时;停产 3 个月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4.4.4 判定规则 4.4.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4.4.2 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留样复检不合格项目,复检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Q/LSH 0002S-2022 5 5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识 5.1.1 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包装容器应该用干燥、清洁、无异味及不影响本产品品质的材料制成,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的规定。5.2.2 外包装应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污染,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5.2.3 产品的包装规格、单位净含量应一致。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本产品前应清洗干净。5.3.2 运输时应防晒、防雨、防潮,不可裸露运输,不得与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混运。5.3.3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鲜活动物混装混运。5.4 贮存 5.4.1 应放在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不准露天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有害物质和腐蚀性物质。5.4.2 仓库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5.1.1.1 允许使用常温贮存、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贮存方法。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的条件下,保质期不低于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