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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 0002 S-2022 蚕蛹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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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 0002 S-2022 蚕蛹制品 2022 蚕蛹 制品
Q/KY 0002S-2022 I Q/KY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KY 0002S-2022 广东广东康园生物医药科技康园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2022-05-08发布 蚕蛹制品 2022-05-30实施 备案号:4416007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KY 0002S-2022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广东康园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广东康园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准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飞宏、刘添水、方喜伦 本标准首次发布确认时间(首次报批的标准);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产品不需要办理专项行政许可的,本企业按备案标准组织生产;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1 Q/KY 0002S-2022 蚕蛹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蚕蛹制品系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蚕蛹、鹿鞭(人工养殖干燥品)、蛹虫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牡蛎肽、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蚕蛹蛋白粉、红枣、肉桂、桂皮、香叶、杜仲雄花、黄精、山药、牛副产品(干燥品)、驴副产品(干燥品)、牡蛎、玛咖、桑叶、桑葚、甘子(提取物)、龙眼肉(桂园)、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白芷、重瓣红玫瑰花、麦芽糊精、麦芽糖、低聚异麦芽糖、硬脂酸镁、聚乙烯醇、二氧化钛、氧化铁黑、氧化铁红、超氧化物歧化酶、辅酶、食用葡萄糖、食用淀粉、等为辅料,经预选剔干净、冷冻储存处理、速冻固体、真空升华脱水、低温破碎、冷冻萃取、浓缩干燥后按一定比例混合,计量压片、包装、检验入库或填充装囊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蚕蛹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合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霉菌和酵母计数的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94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1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中柞蚕茧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6783-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所用胶囊 2 Q/KY 0002S-2022 DBS45/03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中冻鲜桑蚕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634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 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卫生部2004年第17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 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监督函(2012)8号 中国药典一部(2015版)桑叶、桑葚、黄精、山药、桂皮、龙眼肉(桂园)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鲜桑蚕蛹:鲜桑蚕蛹经过缫丝、除去蛹衬后的桑蚕蛹,经冷冻干燥后粉碎粉未。3.2 蚕蛹蛋白粉:以蚕蛹为原料,经脱脂、酶解、纯化、干燥而成的蛋白粉。4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原辅料的不同可分为不同品种:产品以“主要原辅料名称”简称+“产品形态”组成,示例:主料蚕蛹,辅料人参、杞子、玛咖粉制成的产品名为“蚕蛹参杞胶囊/蚕蛹参杞片(压片糖果)”。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蚕蛹制品副产品:应符合DBS45/030、DB23/T 914的规定。5.1.2 牛副产品、驴副产品:应符合GB2707的规定。5.1.3 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监督函(2012)8号及GB2762、GB2763的规定。5.1.4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5.1.5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5.1.6 蛹虫草:应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5.1.7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5.1.8 肉桂粉、桂皮粉、香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四部的规定。5.1.9 杜仲雄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5.1.10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应符合SB/T 10634 的规定。5.1.11 桑叶、桑葚、黄精、山药、桂皮、余甘子、白芷、龙眼肉(桂园):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2015版)的规定。5.1.12 玛咖粉: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 第13号)的规定。5.1.13 牡蛎:应符合GB2733的规定。5.1.14 牡蛎肽:应符合GB 2762/GB 29921中水产制品的规定。3 Q/KY 0002S-2022 5.1.15 重瓣红玫瑰花:卫生部于2010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5.1.16 麦芽糊精、麦芽糖、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GB15203的规定。5.1.17 硬脂酸镁:应符合GB1886.91的规定。5.1.18 聚乙烯醇:应符合GB31630的规定,5.1.19 二氧化钛:应符合GB2577的规定。5.1.20 氧化铁黑:应符合GB1886.251的规定。5.1.21 氧化铁红:应符合GB1886.252的规定。5.1.22 超氧化物歧化酶:应符合GB/T 5009.171-2003的规定。5.1.23 食用淀粉:应符合GB31367的规定。5.1.24 食品葡萄糖:应符合GB/T20880.2018的规定。5.1.25 明胶空心胶囊:应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P522页辅料的规定。5.1.26 原料和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外观 细腻、均匀粉未 色泽 蚕蛹粉状具有浅棕黄或棕褐色粉未 滋味及气味 具有蚕蛹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形态 粉未状、无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0.90 GB 5009.3 蛋白质,%48 GB 5009.5 崩解时限min 60 中国药典 总砷(以 As 计),mg/kg 0.4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30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GB 2707 氯霉素,g/kg 不得检出 GB/T 20756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b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 n c n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7 102 GB 4789.3 4 Q/KY 0002S-2022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霉菌及酵母菌,CFU/g 40 GB 4789.15 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 GB 4789.15 注: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5 食品添加剂 5.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取产品样品5g左右放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味,辩其滋味,静置3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崩解时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药典四部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 2707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氯霉素 按GB 20756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测定。7.2.10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测定。7.2.11 其他兽药残留限量 5 Q/KY 0002S-2022 按国家相关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限量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7.3.2 大肠杆菌 按GB 4789.3规定方法的测定。7.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7.3.4 霉菌及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3.5 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7.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8.2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重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蛋白质。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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