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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J 0003 S-2022 杜仲叶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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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J 0003 S-2022 杜仲叶酒配制酒 2022 杜仲 配制
渗咫 梧州龙山酒业 限叙饥喇岁,。Jl龙i!I蓖司 发 布 Q/LSJ 准 标 业 企 司 公 Q/LSJ 0003S-2022 杜仲叶酒(配制酒)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卜50084 S一2022 有效期扮,年o J 2022一0,一20发布 2022一02一”5实施 0300 古口 前 Q/LSJ 0003S-2022 本文件按照GB/I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俊杰。本文件于2022年01月20日发布,2022年02月15日实施。才、怜茱蟒、I Q/LSJ 0003S-2022 杜仲叶酒(配制酒)本本文件规定了杜仲叶酒(配制酒)的术语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白酒为酒基,添加经原料处理过的杜仲叶、黑枣、黄精、构祀子、益智仁、白砂糖为辅料,再经浸泡、过滤、调配、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杜仲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I 317 白砂糖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中最大残留留量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I 10781.3 米香型白酒 GB/I 26760 酱香型白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I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I 18672 拘祀 GB/I 27588-2011 露酒 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配制白酒中拘祀多糖含量测定方法的研究J中国酿造2013.32(11):126-128 围 范 3 术语和定义 0/LSJ 0003S-2022(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的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 杜仲叶酒 以白酒为酒基,添加经原料处理过的杜仲叶、黑枣、黄精、构祀子、益智仁、白砂糖为辅料,再经浸泡、过滤、调配、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杜仲叶酒。4 技术要求 1 原料要求 4.1.,白酒 应符合GB/T 10781.3、GB2757或GB/T 26760的规定。4.,.2 杜仲叶 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4.,.3 黄精、益智仁、黑枣 应新鲜、无病虫害,无变质,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4 构祀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1.5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4.,.6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配方要求 每100L配置酒中投放的杜仲叶干料量不低于0.72 kg0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 标 色泽和外观 具有淡黄色或者深黄色,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 香气 具有本品固有的香气 滋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无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2 Q/LSJ 0003S-2022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总酷(以乙酸乙酉旨计)/(g/L)0.3 酒精度(%vol)22.054.0 甲醇(g/L)三 0.6 铅(以Pb计)/(mg/kg)三 0.16 粗多糖(以无水葡萄糖计)mg/L)36 干浸出物(g/L)0.3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感官要求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7.2 理化要求 7.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甲醇 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干浸出物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酉旨 按GB/I 27588-2011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铅 3 Q/LSJ 0003S-2022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粗多糖 按张继斌等配制白酒中构祀多糖含量测定方法的研究j中国酿造2013.32(11):126-128规定的方法检测。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产品应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或盖有合格章后方准出厂,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8.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8.3 抽样方法及数量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每批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抽取6瓶,总量控制不少于 3L。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8.4 出厂检验 8.4.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文件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8.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粗多糖、净含量。8.5 型式检验 8.5.1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两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鉴定时;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的4.3、4.4和5规定的项目。8.6 判定原则 8.6.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8.6.2 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6.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 9.1 标签、标志 4 Q/LSJ 0003S-2022 9.1.,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的规定,应标示粗多糖含量。9.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1.3 标签需要标识“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过敏体质者以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和“本 品每天饮用量不宜超过300ffll”0 9.1.4 标签需要在明显位置标识“食药物质试点产品”的字样。9.2 包装 9.2.1 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并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规定的要求。9.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过程应避免强烈振荡,有防尘、防晒、防潮、防冰冻的措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装卸产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丢甩、挤压,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9.4 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晒、防虫、防鼠的仓库中,严禁火种。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的物品混贮。9.4.2 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墙或地面,离地面、墙面间的距离应大于15cm,堆码高度以不挤压和提取方便为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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