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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SW
0008
S-2022
圆苞车前子壳粉
2022
车前子
Q/JHSW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HSW 0008S2022代替 Q/JHSW 0008S2019圆苞车前子壳粉2022-10-01 发布2022-11-01 实施陕 西 嘉 禾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发 布Q/6 1 0 0 0 0-7 1 9 0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1 2 2 2Q/JHSW 0008S202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了Q/JHSW 0008S2019。本标准与Q/JHSW 0008S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指标;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更新。本标准由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本标准主要修订人:惠玉虎、高娟、崔鹏、惠战锋、杨世帅。本标准批准人:杜小虎。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JHSW 0008S2019;Q/JHSW 0008S2017。Q/JHSW 0008S20221圆苞车前子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圆苞车前子壳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圆苞车前子壳(人工种植的车前科车前属圆苞车前)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圆苞车前子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JHSW 0008S2022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圆苞车前子壳(人工种植的车前科车前属圆苞车前):应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白色或浅褐色气味、滋味具有圆苞车前子壳粉特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松散粉末,无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性冲调后呈均匀的白色或浅褐色浊状液,允许有少许沉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膳食纤维/(g/100g)80铅(以 Pb 计)/(mg/kg)0.9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沙门氏菌/25g500-菌落总数/(CFU/g)52104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JHSW 0008S20223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测方法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另取1g样品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加50mL水,搅拌均匀,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观察。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膳食纤维:按 GB 5009.8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设备、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同一规格为一批。5.2抽样Q/JHSW 0008S20224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分成8份,每份不少于125g,7份用于检验,1份用于备查。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检验报告单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3.23.5 项目。5.4.2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3不适宜人群:婴幼儿。6.2包装6.2.1本产品内包装采用双层低密度聚乙烯袋包装,其质量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用纸桶或纸箱包装应符合 GB/T 14187 或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6.4贮存Q/JHSW 0008S20225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本产品应离地2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