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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 0006 S-2022 低聚糖蜜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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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 0006 S-2022 低聚糖蜜浆 2022 聚糖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W 0006S-2022 2022-11-01 发布 2022-12-01 实施Q/JW 广东健微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低聚糖蜜浆 备案号:4407053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2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JW 0006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健微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晓林、王力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11 月 1 日 Q/JW 0006S-2022 1 低聚糖蜜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聚糖蜜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为主要原料,添加低聚果糖、低聚木糖、低聚半乳糖、低聚异麦芽糖、水苏糖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提取物粉、果蔬粉,经溶解、混合、灭菌、冷却、灌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低聚糖蜜浆。本品属于蜂蜜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3.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半乳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T 35545 低聚木糖 QB/T 2984 低聚木糖 QB/T 4260 水苏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JW 0006S-2022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蜂蜜应符合 GB 14963的规定。3.1.2.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2、GB 15203的规定。3.1.3.低聚木糖应符合 GB/T 35545 或 QB/T 2984的规定。3.1.4.低聚半乳糖应符合 GB 1903.27 的规定。3.1.5.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GB 15203 的规定。3.1.6.水苏糖应符合 QB/T 4260 的规定。3.1.7.植物提取物粉、果蔬粉应符合GB/T 29602的规定。3.1.8.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及滋味 具有蜂蜜和辅料的香味及滋味 性 状 粘稠液体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干物质(固形物,质量分数),%75 铅(以Pb计),mg/kg 0.2 展青霉素a,g/kg 50 a 仅限于添加了山楂粉或苹果粉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20 酵母,CFU/g 20 沙门氏菌 5 0 0 Q/JW 0006S-2022 3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7071 中 3.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干物质 按 GB/T 23528.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Q/JW 0006S-2022 4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生产线每批随机抽取 0.2%,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500g,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物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生产线每批随机抽取 0.2%,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 3.2、3.3、3.4、3.6 的项目。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JW 0006S-2022 5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生产许可证编号;h)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塑料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复合袋包装应符合 GB 9683的要求。7.2.2 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害物品一起堆放,堆放应离墙、离地 10cm 以上,避免靠近热源。7.4.2 在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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