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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SP 0005 S-2022 植物基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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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SP 0005 S-2022 植物基肉制品 2022 植物 肉制品
Q/HXSP 海 欣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XSP 0005S2022 植物基肉制品 2022-08-15 发布 2022-10-1 实施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HXSP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质量指标(蛋白质)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真菌毒素限量指标依据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其中铅0.3mg/kg,严于国家强制标准0.3mg/kg;食品添加剂使用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致病菌限量依据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即食熟制品产品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依据 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本标准于 2022 年 08 月 15 日发布。本标准由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生产企业):生产企业1: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厂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50号;生产企业2:东山腾新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东山县西埔镇英雄路1号;生产企业3:福建长恒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连江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楼;生产企业4:浙江鱼极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带桥路39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光、滕国术、魏倩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XSP 0005S2022 1 植物基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基肉制品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为主要原料,添加水、淀粉、谷朊粉、小麦纤维、紫薯粉、植物油、甘油、魔芋粉、淀粉制品、香菇、芝麻、木耳、小葱、生姜、大蒜、洋葱、胡萝卜、马蹄、竹笋、芹菜、南瓜、榴莲、菠萝、食用菌及其制品、食用盐、白砂糖、食用葡萄糖、木糖、红糖、食醋、酱油、味精、鱼露、鸡精调味料、鸡汁调味料,复合调味料,呈味核苷酸二钠、香辛料,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醋酸酯淀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磷酸酯双淀粉,甲基纤维素、羟甲基纤维素钠、聚丙烯酸钠、卡拉胶、黄原胶、结冷胶、海藻酸钠、碳酸氢钠、碳酸钠、碳酸钾、碳酸钙、柠檬酸、柠檬酸钾、柠檬酸钠、葡萄糖酸-内酯、木糖醇、罗汉果甜苷、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钠、乳酸脂肪酸甘油酯、单,双甘油脂肪酸脂、高粱红、甜菜红、天然胡萝卜素、柑橘黄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斩拌、成型、蒸煮(或不蒸煮)、调味(或不调味)、真空包装(或不真包装)、灭菌(或不灭菌)、冷却、速冻(或不速冻)、金属探测、外包装、冻藏(或常温贮藏)工艺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植物基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术语与定义 3.1 植物基肉制品 以植物原料或其加工品作为蛋白质、脂肪的来源,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具有类似畜、禽、水产等动物肉制品质构、风味、形态等特征的食品。3.2 生制品 未经加热或加热未达到可食用程度的制品。3.3 熟制品 经加热熟制至可食用程度的制品。3.3.1 即食 食用前,不需要加工处理,打开包装(或散装)可直接入口食用。3.3.2 非即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XSP 0005S2022 2 食用前,产品需要再次热加工处理后才可以入口食用。3.4 速冻 采用专业设备,将预处理的产品在低于-30的环境下,迅速通过其最大冰晶区域,使产品的热中心温度达到-18及其以下的冻结方法。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蛋白质、脂肪应来源于植物原料,不得添加动物来源的蛋白质和脂肪。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色泽 呈该品种产品应有色泽 取适量样品打开内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品尝滋味。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形态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蛋白质(g/100g)8 GB/T 5009.5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表3 3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3 GB 5009.12 4.5 真菌毒素限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XSP 0005S2022 3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6 微生物限量 4.6.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29921 的规定。4.6.2 即食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即食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测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 5 2 100 1000 GB4789.3中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采用称量销售的产品除外。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3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样品量不少于 10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1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大肠菌群(仅限即食熟制品)、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XSP 0005S2022 4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检验结果中(4.6 除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3 微生物(含致病菌)指标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7718、GB28050 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同时标注生制品(或熟制品)、即食(或非即食),速冻食品则需标注“速冻”。6.1.2 可在产品名称的临近位置清晰标示产品类别名称。如产品类别名称无法反映产品真是属性或不能清晰表明产品使用植物原料时,应采用能明确表明配料来源于植物或模拟某动物肉制品等修饰性词语共同命名产品,如“植物牛肉”“植物基牛肉”“植物源牛肉”“植物蛋白牛肉”“植物制成的牛肉”。6.1.3 可使用与产品特征、风味、质构、用途、工艺、食用方法和配料来源等相关的描述性词语参与命名或辅助表达植物基肉制品的特性,如“植物汉堡肉饼”、“植物香肠”、“植物肉丸”、“植物牛排”、“植物培根”等。6.1.4 可使用“植物源”“非动物源”等词语辅助描述终产品的原料来源,也可同时使用“素”字辅助说明。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6.2.1 产品包装应完整,封口严密,无破损,包装箱应牢固,完整,外表清洁;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质混放。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6543 的要求。6.2.3 速冻食品应符合 GB31646 的规定。6.2.4 速冻食品出厂后物流过程需要温度控制的产品应符合 GB31605 的规定。6.2.5 常温贮存的食品应存放于卫生、阴凉、干燥的环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XSP 0005S2022 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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