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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HNC 0003 S-2022 杏仁枸杞粉(营养早餐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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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HNC 0003 S-2022 杏仁枸杞粉营养早餐粉 2022 杏仁 枸杞 营养 早餐
备案号:QB64/0287S-2022Q/KHNC固原康恒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KHNC 0003S2022杏仁枸杞粉(营养早餐粉)2022-06-09 发布2022-06-09 实施固原康恒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发 布Q/KHNC 0003S2022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固原康恒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固原康恒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刚。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KHNC 0003S20221杏仁枸杞粉(营养早餐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杏仁枸杞粉(营养早餐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以杏仁、枸杞为原料,杏仁经脱苦、脱毒、干燥、捡选、粉碎,枸杞经捡选、清洗、烘干、粉碎,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再按比例配料、混合搅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杏仁枸杞粉(营养早餐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 枸杞GB/T 20452仁用杏杏仁质量等级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杏仁应符合 GB/T 20452 的要求。3.1.2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要求。3.1.3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KHNC 0003S20222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粉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0.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0.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铅(以 Pb 计)/(mg/kg)0.3黄曲霉毒素 B 1/(g/kg)5.0其他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2 和 GB 2761 的规定。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大肠菌群/(MPN/100g)9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在自然光线条件下将本品倒入洁净的瓷盘中,用肉眼观察色泽、嗅气味,尝口感。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6.3 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方法测定。Q/KHNC 0003S202236.4 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方法测定。6.5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6.6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方法测定。6.7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方法测定。6.8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投产后,如原料、工艺或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监督机构有要求时。7.4判定规则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验。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包装材料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Q/KHNC 0003S20224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包装不同,产品具体保质期以包装标签标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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