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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Z 0001 S-2022 四季春(乌龙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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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Z 0001 S-2022 四季春乌龙茶 2022 四季春 乌龙茶
四季春(乌龙茶)湖 北 良 作 茶 叶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LZQ/HLZ 0001S-20222022-08-12 发布2022-8-16 实施湖湖北北良良作作茶茶叶叶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Q/HLZ 0001S-2022前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湖北良作茶叶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湖北良作茶叶有限公司起草。本准备适用于湖北良作茶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君远。本标准2022年08月12日首次发布。Q/HLZ 0001S-20221四季春(乌龙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季春(乌龙茶)的产品分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山茶属茶种茶树的叶子、驻芽、嫩稍为原料,经适度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分选、包装等独特工艺加工而的,具有特定品种特征的四季春(乌龙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茶 取样GB/T 8303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GB/T 8305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 8311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GB/T 14487茶叶感官审评术语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795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Q/HLZ 0001S-20222GB/T 23776茶叶感官评审方法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57.1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30375茶叶贮存GB/T 35863乌龙茶加工技术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GB/T 14887、GB/T 3035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实物标准样四季春(乌龙茶)各等级均设一个标准样,每三年换样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 18795的规定。5 要求5.1 基本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不得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理的加工工艺。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真菌毒素因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1.1 原辅料要求:符合GB/T 30537.1的要求,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不含有非茶类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5.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5.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Q/HLZ 0001S-20223等级要求外形内质条索色泽整碎净度香气汤色滋味叶底特级紧结乌绿油润匀整洁净清高持久浓醇金黄软亮匀整一级尚紧结乌绿尚润尚匀整尚匀有梗较清高持久醇厚清黄较软亮尚匀整二级稍紧结乌绿稍润稍匀整稍匀有梗稍清高尚浓尚清黄稍软亮稍匀整5.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水浸出物/(g/100g)32总灰分/(g/100g)6.5粉末/(g/100g)1.3碎茶/(g/100g)16铅(以 Pb 计)/(mg/kg)4.85.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5.5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6 净含量要求应符合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5.7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T 35863的规定。6 试验方法5.1 感官指标: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5.2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5.3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Q/HLZ 0001S-202245.4 总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5.5 粉末、碎茶: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5.6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 取样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批次,同批产品的质量和规格一致。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7.2 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碎茶、粉末和净含量。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批量生产前;b)原料来源和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3个月以上(含3个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 判定规则7.7.1 出厂检验规定出厂检验项目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7.2 型式检验判定型式检验结果,除净含量以外,有2项及以内的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1袋(箱)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时,允许复验3袋(箱),复验仍有1袋(箱)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Q/HLZ 0001S-202258.1 标志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塑料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8.2.2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4 包装应牢固、封口应严、平整。8.3 运输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产品贮存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5 保质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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