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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SP 0001 S-2022 蒸煮型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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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SP 0001 S-2022 蒸煮型食品 2022 蒸煮型 食品
2022一09一05发布?吸,丙 富刀?2022一09一,6实施 广西和利食贾有限公司发 布 Q/HLSP 广西和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LSP 0001S-2022 蒸煮型食品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1229 S-2022 有效期至如刁年,扣日 O/HLSP 0001S-2022 月Ii 全口 本文件按照GB/I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和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菊英。本文件于2022年9月5日发布,2022年9月16日实施。I 0/HLSP 0001 S-2022 蒸煮型食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蒸煮型食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小麦粉、大米粉、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红糖、食品馅料、花生、芝麻、全麦粉、红小豆、荞麦粉、玉米粉、黑米粉等、食用植物油、猪肉、牛肉、蔬菜类、葱、姜、食用盐、酿造酱油、蚝油、味精、食用香辛料、酵母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配膨松剂(具体产品配料以产品包装标签明示为准),经预处理、和粉、发酵或不发酵、馅料制作(包子类)、包馅或不包馅、蒸煮、冷却、包装、冷藏(或不冷藏)、冷冻(或不冷冻)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蒸煮型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I 317 白砂糖 GB/I 1355 小麦粉 GB/I 1532 花生 GB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1886.GB 2707 GB 2715 GB 2716 GB 2717 GB 2720 GB 2721 GB 2760 GB 2762 1 0/HLSP 0001S一一2022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卫生规范 GB/I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1761 芝麻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6.1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1部分:食品加工用酵母 GB/I 21270 食品馅料 GB/I 21999 蚝油 GB/I 23780-2009 糕点质量检验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I 35885 红糖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特点分为若干个小类,具体产品的名称及配料以产品包装标签明示为准。5 要求 5.,原辅料要求 5.1.,小麦粉 应符合GB/T 1355W.GB 2715的规定。5.2 干酵母 应符合GB/I 20886.1的规定。5.1.3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5.1.4 猪肉、牛肉 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肉质新鲜、不污染、不混有其他杂质且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5.1.5 白砂糖 应符合GB/I 317的规定。2 Q/HLSP 0001S-2022 5.1.6 红糖 应符合GB/I 35885的规定。5.1.7 花生 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5.1.8 芝麻 应符合GB/I 11761的规定。5.1.9 食用盐 应符合GB/I 5461、GB 2721的规定。5.,.10 酿造酱油 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5.1.11 蚝油 应符合GB/I 21999的规定。5川2 食用香辛料 应符合GB/I 15691的规定。5.1.13 味精 应符合GB/I 8967.GB 2720的规定。5.,.14 葱花、姜、蔬菜类等 应新鲜质好、无霉变、无腐烂、无虫蛀、无杂质,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5.1.15 食品馅料 应符合GB/I 21270的规定。5.,.16 大米粉、全麦粉、红小豆、荞麦粉、玉米粉、黑米粉等 应符合GB 2715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5.1.17 复配膨松剂 应符合GB 1886.245的规定。5.,.18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3 0/HLSP 0001S-2022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无霉变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状 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松软适口,不酸、不苦、不粘,无酸败、发霉及其他异味 杂?质 无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lOOg)赓 75 总糖(以葡萄糖计)/(g/lOOg)(45 馅料含量(g/100g)15 酸价b(以脂肪计)?(KOH)/(mg/g)蕊 5 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lOOg)毛 0.25 铅(以Pb计)/(mg/kg)蕊 0.4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的规定 仅限包子。b 仅限原料中有肉类的产品 5.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n飞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 io5 大肠菌群(CFIJ/g)5 2 10 102 霉菌(CFU/g)?(150 沙门氏菌(/25g)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 03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6 食品添加剂 6.,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若由食品原辅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中带入原则的有关规定。4 Q/HLSP 0001S一一2022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7的规定。8 检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 将样品(冷藏类或冷冻类的产品需按食用方法处理后)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正常视力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然后用刀按四分法切开: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 味。8.2 理化指标 8.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8.2.2 总糖 按GB/T 23780-2009中4.5.2规定的方法测定。8.2.3 馅料含量 按GB/I 23780-2009中4.5.7规定的方法测定。8.2.4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8.2.5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8.2.6:a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2.7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8.3 微生物限量 8.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8.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8.3.3 霉菌 丫蓬、“匀味、声 5 Q/HLSP 0001S-2022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8.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8.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9 检验规则 9”组批 以同一批次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班次,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加工的同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检验批。9.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独立包装,每批随机抽取18个独立包装,将所抽样品平均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9.4 出厂检验?j 9.4.1 每批产品应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或盖有合格章后方准出厂。?通 9.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9.5 型式检验 9.5.1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二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9.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5.2、5.3、5.i、6.2规定的项目。9.6 判定规则 9.6.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9.6.2 微生物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除微生物项目外,若其他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a b、,6 O/HLSP 0001S-2022 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10.,标签、标志 10.1.1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冷藏类和冷冻类的产品需标示食用方法。10.2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2 包装 10.2.”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规定的要求。10.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染,运输过程应有防尘、防晒、防潮的措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产品时不应丢甩、撞击和挤压,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10.3.2 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新鲜类产品在常温下运输,运输冷藏类产品厢内温度应保持05 C,运输冷冻类产品厢内温度应保持不得高于一12 C,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10.4 贮存 10.4.1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10.4.2 新鲜类产品在常温下贮存,冷藏类产品应贮存在0,5的冷藏设施内,冷冻类产品应贮存在(一18的冷冻设施内。堆放时应离地10cm,离墙20cm,接触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垫有10cm以上的间隔材料。10.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产品包装完整、产品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明示为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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