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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MJ 0002 S-2021 原香型蒸馏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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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MJ 0002 S-2021 原香型蒸馏酒 2021 香型 蒸馏
南 京 麦 稼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JMJ 0002S-2021 原香型蒸馏酒 2021-08-17 发布 2021-10-30 实施 南京麦稼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NJM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5 3 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1 0-2 9Q/NJMJ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中铅(以Pb计)0.4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蒸馏酒、黄酒”铅(以Pb计)0.5mg/kg”的规定;本标准中甲醇0.1g/L,严于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甲醇0.6g/L(粮谷类)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由南京麦稼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适用于本公司的委托加工单位:南京麦稼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胜男。本标准于2021年08月首次发布。J S Q BQ/NJMJ 0002S-2021 2 原香型蒸馏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香型蒸馏酒的分类及命名规则、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糯米、高粱、玉米、小麦、水、酵母为原料,经清洗预处理、糖化、发酵、蒸馏、贮存、调配、过滤、封装制成的原香型蒸馏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及命名规则 3.1 分类 3.1.1 产品根据原料的不同分为相应品种。3.1.2 根据产品特点分为优级和一级。3.2 产品命名规则 3.2.1 产品命名以使用的“具体粮食品种名称”“原香型蒸馏酒”组成;示例:使用的具体粮食品种名称为高粱制成的产品命名为“高粱原香型蒸馏酒”。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米、糯米、高粱、玉米、小麦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4.1.2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酵母 J S Q BQ/NJMJ 0002S-2021 3 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4.2 感官指标及检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检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物 GB/T 10345 香气 具有粮香、醇香,无霉味或其他异味 口味 柔和、爽净、无异杂味 风格 具该产品典型的风格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优级 一级 酒精度a,%vol 40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100%vol乙醇)0.25 0.2 GB/T 1034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100%vol乙醇)0.8 1.5 GB/T 10345 甲醇 b,g/L 0.1 GB 5009.266 氰化物 b(以 HCN 计),mg/L 8.0 GB 5009.36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a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示值的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酒精度100%折算。4.4 净含量允差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检验JJF 1070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总酯、甲醇、净含量允差。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J S Q BQ/NJMJ 0002S-2021 4 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 500ml(总量不少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L(总量不少于8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 2757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数量、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和食用方法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外包装材料采用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室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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