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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 0003 S-2022 刺梨罐头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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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 0003 S-2022 刺梨罐头食品 2022 刺梨 罐头食品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ZQ/MZ 0003S2022刺梨罐头食品2022-12-12 发布2022-12-15 实施贵州贵定敏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MZ 0003S20221前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由贵州贵定敏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贵定敏子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光敏。本文件代替 Q/MZ 0003S2019刺梨罐头,与 Q/MZ 0003S2019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Q/MZ 0003S20222刺梨罐头食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刺梨罐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贵定敏子食品有限公司的刺梨罐头的生产、检验及贸易。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刺梨罐头以刺梨鲜果、饮用水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冰糖等辅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的商业无菌罐头食品。Q/MZ 0003S202234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刺梨鲜果应新鲜,成熟,无破损,无虫蛀,无霉烂现象,同时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白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4 冰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GB/T 10786色泽内容物具有刺梨果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滋味、气味内容物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酸甜适口,无异味组织形态内容物呈固、液两相混合体。果肉软硬适度,块形较完整,块形大小基本均匀,允许有少量碎块。汤汁较透明,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内容物正常视力无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MZ 0003S20224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6.0GB/T 10786固形物/(g/100g)35GB/T 10786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锡(以Sn计)a/(mg/kg)250GB 5009.16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5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6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7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二份,一份5个独立包装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1个独立包装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Q/MZ 0003S20225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4.24.8 项目。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 食品标签应注明固形物的含量。6.1.3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6.3运输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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