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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 0001 S-2022 牛副产品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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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Y 0001 S-2022 牛副产品制品 2022 副产品 制品
Q/KY 0001S-2022 I Q/KY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KY 0001S-2022 广东广东康园生物医药科技康园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2022-02-15发布 牛副产品制品 2022-03-15实施 备案号:4416005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2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KY 0001S-2022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广东康园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广东康园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准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飞宏、刘添水 本标准首次发布确认时间(首次报批的标准);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产品不需要办理专项行政许可的,本企业按备案标准组织生产;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1 Q/KY 0001S-2022 牛副产品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炖汤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牛副产品、人参(人工种植)、红枣、枸杞子为主材料,配以肉桂、桂皮、香叶、杜仲雄花、蛹虫草等为原料,经干燥切片后按一定比例混合,包装制成用于炖汤或熬膏、制丸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合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2008 香叶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1-2013 肉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照原料的不同分为如下种类:3.1 牛副产品枸杞子肉桂炖汤料:牛副产品、人参(人工种植)、红枣、枸杞子为主材料,配以肉桂、桂皮、香叶、杜仲雄花、蛹虫草为原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牛副产品:应符合GB2707的规定。4.1.2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3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2 Q/KY 0001S-2022 4.1.4 蛹虫草:应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4.1.5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4.1.6 肉桂粉、桂皮粉、香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四部的规定。4.1.7 杜仲雄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相应原料应有的色泽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其滋味。滋味及气味 具有相应原料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添加任何人工色素和香味物质 性状 具有相应原料应有的形状,无虫蛀,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35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20 GB 2707 注:样品各组分经粉碎并充分混合后进行检测。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b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 n c n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GB 4789.10 注: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 Q/KY 0001S-2022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本品的感官按GB 7101规定执行。6.2 理化指标 6.2.1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 2707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限量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杆菌 按GB 4789.3规定方法的测定。6.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袋,6袋用于检验,4袋留样。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5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5.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5.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7.2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4 Q/KY 0001S-2022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蛹虫草食用量不得超过2g/天,并标注“婴幼儿、儿童、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服用。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 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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