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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HXYLZ 0005 S-2022 金银花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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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HXYLZ 0005 S-2022 金银花饮料 2022 金银花 饮料
Q/KHXYLZ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KHXYLZ0005S-2022金银花饮料2022-11-28 发布2022-12-20 实施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发布发布发布Q/KHXYLZ0005S-2022前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毅、普彦明。本标准发布时间:2022年11月。Q/KHXYLZ0005S-2022-1-金银花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花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药食同源的金银花为原料,采用蒸馏提取技术,每瓶金银花添加量2.6克(或100 朵),经蒸馏后的蒸馏液与白砂糖、水、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柠檬酸)混合配料,滤过,灭菌,灌装而制成的金银花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检验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Q/KHXYLZ0005S-2022-2-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106.1包装容器 两片罐 第 1 部分:铝易开盖铝罐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35爪式旋开盖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B/T 2142玻璃容器 含气饮料瓶QB/T 2357聚酯(PET)无汽饮料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3技术要求3.1 基本要求3.1.1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3.1.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1.3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1.4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1.5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1.6 不得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理的加工工艺。Q/KHXYLZ0005S-2022-3-3.2 原辅料要求3.2.1 金银花: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 号文的规定。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2.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2.3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2.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2.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色泽呈本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气芳香、味微甜或甜、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状态均匀的液体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值3.55.5铅(以Pb计),mg/L0.28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沙门氏菌(/25mL)50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1: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过m值的样品数;m为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最高安全限量值。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3.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Q/KHXYLZ0005S-2022-4-4试验方法4.1 感官检测取 2 瓶样品,在自然光线条件下检视,鼻嗅其气味,并用口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其结果应符合 3.3 的规定。4.2 理化指标检测4.2.1pH 值按 GB/T 5750.4 的方法进行测定。4.2.2 铅按 GB 5009.12 的方法进行测定。4.3 微生物指标检测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的方法进行测定。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的方法进行测定。4.3.3 霉菌及酵母菌按 GB 4789.15 的方法进行测定。4.3.4 致病菌分别按 GB 4789.4 的方法进行测定。4.4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方法进行测定。5检验规则5.1原辅料检验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5.2出厂检验5.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pH 值、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5.3 型式检验5.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 组批Q/KHXYLZ0005S-2022-5-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5.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8 个最小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0 个最小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6 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 2 个项目及以内的指标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志、标签6.1.1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1.2 运输包装应符合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6.2 包装6.2.1 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爪式旋开盖应符合 GB/T 29335、GB 4806.9 的规定、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含气饮料瓶应符合 QB/T 2142、QB/T 2357、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容器铝易开盖铝两片罐应符合 GB/T 9106.1、GB 4806.9 的规定。6.2.2 外包装材料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3 包装规格为 250ml/瓶、340ml/瓶、360ml/瓶、500ml/瓶、310ml/罐,其余包装规格可根据市场情况另外确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产品应常温保存贮藏,并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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