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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BN 0002 S-2022 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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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BN 0002 S-2022 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 2022 巧克力 可可 风味 制品
江 苏 邦 宁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BN 0002S-2022 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 2022-01-06 发布 2022-01-26 实施 江苏邦宁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JSBN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2 5 8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1-2 5Q/JSBN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的铅(以 Pb 计)限量设定为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的铅(以 Pb 计)0.5 mg/kg 的规定。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江苏邦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晓波、马芬兰。本标准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发布。J S Q BQ/JSBN 0002S2022 1 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可可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氢化植物油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可可液块、可可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乳糖、麦芽糊精、磷脂、食用玉米淀粉、大豆蛋白粉中的一种或几种,选择性添加黄精粉、玛咖粉、牛蒡根粉、桑椹粉、人参(5 年及 5 年以下人工种植)、枸杞粉、驴奶、初乳碱性蛋白、雨生红球藻、桑叶、海藻糖、牡蛎粉、蚌肉多糖、昆布、壳寡糖、果蔬粉,经选料、配料、搅拌、精磨、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巧克力含量25%巧克力风味制品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含量25%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705 可可液块 GB/T 20706 可可粉 GB/T 20707 可可脂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T 23529 海藻糖 GB 25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J S Q BQ/JSBN 0002S2022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9 年第 12 号 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关于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2 号)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卫生部公告 2014 年第 6 号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及命名 3.1 分类 产品按照所使用原辅料及风味不同分为:巧克力风味制品(黑)、巧克力风味制品(白)、巧克力风味制品(牛奶)、巧克力风味制品(其他);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黑)、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白)、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牛奶)、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其他)。3.2 命名规则 根据添加的辅料及食品类别不同进行命名,命名规则为“巧克力风味制品(黑/白/牛奶/其他)或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黑/白/牛奶/其他)”+“-型号”,型号以 A、B、C命名。例如:巧克力风味制品(黑)-A,以此类推。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可可粉:应符合 GB/T 20706 的规定。4.1.2 可可脂:应符合 GB/T 20707 的规定。4.1.3 可可液块:应符合 GB/T 20705 的规定。4.1.4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6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4.1.7 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4.1.8 磷脂:应符合 GB 28401 的规定。4.1.9 香兰素:应符合 GB 1886.16 的规定。J S Q BQ/JSBN 0002S2022 3 4.1.10 牡蛎粉、黄精粉、人参(人工种植)、桑椹粉、枸杞粉、昆布、桑叶、牛蒡根粉: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4.1.11 果蔬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格。4.1.13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及 GB 31637 的规定。4.1.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15 氢化植物油:应符合 GB 15196 的规定。4.1.16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及 GB 20371 的规定。4.1.17 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的规定。4.1.18 初乳碱性蛋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9 年第 12 号的规定。4.1.19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4.1.20 雨生红球藻: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4.1.21 蚌肉多糖:应符合关于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2 号)的规定。4.1.22 壳寡糖: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4 年第 6 号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的规定。4.1.23 驴奶:应符合 GB 25190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常温下呈固体或半固体状态。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表 3 的规定。表 2 巧克力风味制品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黑 白 牛奶 其他 可可脂(以干物质计)g/100g 18 20-非脂可可固形物(以干物质计)g/100g 12-2.5-总可可固形物(以干物质计)g/100g 30-25-总乳固体 (以干物质计)g/100g -14 12-干燥失重,%8.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J S Q BQ/JSBN 0002S2022 4 表 2 巧克力风味制品理化指标(续)铅(以 Pb 计),mg/kg 0.4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表 3 代可可脂巧克力风味制品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黑 白 牛奶 其他 非脂可可固形物(以干物质计)g/100g 12-4.5-总乳固体 (以干物质计)g/100g -14 12-干燥失重,%8.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4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样品 100g,平铺于清洁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味道,并取少许放于口中,仔细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5.2 理化指标 5.2.1 干燥失重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可可脂 按原始配料计算。5.2.3 非脂可可固形物 按原始配料计算。5.2.4 总可可固形物 按原始配料计算。5.2.5 总乳固体 J S Q BQ/JSBN 0002S2022 5 按原始配料计算。5.2.6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7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致病菌 按 GB 2992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干燥失重及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4.1 的全部项目。6.4 组批与抽样 6.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瓶),不小于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瓶),不少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J S Q BQ/JSBN 0002S2022 6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添加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等有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限制要求的原料的产品应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及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7.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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