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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
0001
S-2022
红片糖
2022
ICS 备案号:Q/JN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N 0001S2022 红片糖 2022-10-30 发布 2022-10-30 实施 佛山市南海嘉南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备案号:4406043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2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N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南海嘉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国志 本标准于2022年10月首次发布并同时实施。Q/JN 0001S2022 1 红片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片糖的产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赤砂糖、水为原料,经溶糖、煮糖、成型、冷却、分切、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红片糖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赤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茶红色 Q/JN 0001S2022 2 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性状 呈长方形块状,大小厚薄均匀 杂质 无明显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糖分(以蔗糖加还原糖计)/%90 水分/%6.0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0.45 3.4 生物指标 螨: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凭视觉、味觉、嗅觉和触觉进行鉴别。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5.2.2 总砷 按GB 5009.11 的规定进行 5.2.3 铅 按GB 5009.12 的规定进行 5.2.4总糖 总糖是还原糖和蔗糖的总和。其中还原糖按GB 5009.7规定进行,蔗糖按GB 5009.8规定进行。5.3 生物指标 螨 Q/JN 0001S2022 3 按 GB 13104 的附录 A 规定进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8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3.2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5.2 检验结果中如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5.3 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8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2 包装 Q/JN 0001S2022 4 所用内包装材料应采用符合GB 9683规定的复合包装袋。7.3 运输 本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无污染,运输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及灰尘,不可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仓库中,离地、离墙20cm存放。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以标签标注为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