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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SF
0004
S-2020
液态调味料
2020
液态
调味料
Q/MHSF0004S-2020220831S-20202020042020230419*Q/MHSF备案号:220831S-2020有效期至:2023 年 04 月 19 日梅 河 口 市 圣 福 食 品 加 工 厂 企 业 标 准Q/MHSF0004S-2020液态调味料2020-03-24 发布2020-03-30 实施梅梅河河口口市市圣圣福福食食品品加加工工厂厂 发发布布Q/MHSF0004S-20201液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油、辣椒粉、芝麻、花椒、食用盐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筛选、调配、熬制、灌装等工艺制成的液态调味料。产品类别属性为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91花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MHSF0004S-20202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分类产品按使用原料不同可分为辣椒油、花椒油。3.1 辣椒油以植物油、辣椒粉、芝麻、食用盐为原料,经筛选、调配、熬制、灌装等工艺制成的液态调味料。3.2 花椒油以植物油、花椒为原料,经筛选、调配、熬制、灌装等工艺制成的液态调味料。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2 辣椒粉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4.1.3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4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红色、红褐色、棕褐色、棕黄色、黄色启开样品包装,置于洁净的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然后品尝其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呈植物油、辣椒粉、芝麻的混合状态或液体状态滋、气味具有本品正常滋味和气味,无霉变,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酸价(以脂肪计)(KOH)/(mg/g)6.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4GB 5009.11Q/MHSF0004S-202034.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30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0.3GB 4789.3霉菌计数,cfu/g10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用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样品的采集与处理按GB 4789.1执行。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在成品库中,所抽取的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袋),抽取 12 瓶(袋),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留样备查。7.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Q/MHSF0004S-20204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8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液态调味料辣椒油配料表:植物油、辣椒粉、芝麻、食用盐花椒油配料表:植物油、花椒净含量/规格:按生产实际标注生产者的名称:梅河口市圣福食品加工厂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黑山头镇黑山头村 140497 号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或封口保质期:6 个月贮存条件:常温阴凉、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MHSF0004S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8.2营养成分表辣椒油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花椒油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5 辣椒油营养成分表项 目每 100 克(g)营养素参考值%/NRV%能量2647 千焦(kJ)32%蛋白质5.3 克(g)9%脂肪66.9 克(g)112%碳水化合物4.9 克(g)2%钠1210 毫克(mg)61%表 6 花椒油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营养素参考值%/NRV%能量3413 千焦(kJ)41%蛋白质0 克(g)0%脂肪92.2 克(g)154%碳水化合物0 克(g)0%钠0 毫克(mg)0%9包装9.1 包装袋选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GB 4806.7 的规定。9.2 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Q/MHSF0004S-202059.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4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晒、防雨、防挤压,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11 贮存产品应在常温阴凉、干燥处贮存,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12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未启封或包装未破损的产品,保质期为:6 个月。